高丙芳律师以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冤不冤?

大成说说 2024-12-22 16:16:41

从昨天开始,一则消息在网上热传并引发了广泛的议论,1月20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一审宣判,一些人口中的为农民工仗义执言讨要工资的高丙芳律师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还没收非法所得一万元和处以罚金五万。据悉高丙芳律师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无罪,将提起上诉。

同案的包工头米某和陈某认罪认罚,被判处了缓刑。

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话,对于高丙芳律师而言,不仅将失去为期四年的人身自由,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其律师资格将被吊销,这意味着一个法律人赖以吃饭的家伙也以不可修复状被打碎了。

很多人在网络上发声为高丙芳律师喊冤,那么高丙芳律师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冤不冤呢?

本人作为一名法律人,先直接给出答案,抛开刑期轻重与否不谈,仅就罪名而言,高丙芳律师成立虚假诉讼罪并不冤枉。接下来本人结合公开报道的事实给出不冤的理由。

在谈理由之前先讲一讲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什么是虚假诉讼罪,以免陷入抛开事实不谈就下结论的泥沼。

2017年,泰安一家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泰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后,赵某将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雇用了农民工进行施工。

随后,赵某拖欠了米谋432万余元工程款,不过米某仍然用自有资金支付了金额达263万余元的农民工工资。随后米某起诉了赵某和建筑公司,法院判决赵某向米某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但驳回了米某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判决生效后,赵某因其他原因被司法机关羁押。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赵某被羁押后,必然会导致米某的生效判决陷入难以执行的状态。随后,米某抛开司法渠道多次以农民工的名义去清欠办信访,后经清欠办人员介绍找到了高丙芳律师。

高丙芳律师登场后,米某便转换了讨要工程款的思路,在陈某的参与下,以陈某所雇佣的70多个农民工名义和高丙芳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了建筑公司,期间这70多名农民工分别在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上逐一签字。2019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判决支持了70多名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二审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建筑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经检察机关走访70多名农民工后查明了米某已经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和其中有10人与陈某并无雇佣关系的事实。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法院撤销了做出的70多份全部生效判决。

所谓虚假诉讼罪,系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好了进入正文,谈谈高丙芳律师以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冤枉的理由。

其一,本案中就工程分包形成了至少四个民事法律关系,即建筑公司与赵某的分包法律关系、赵某与米某的分包法律关系、米某与陈某的分包法律关系、陈某与农民工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在这四个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均负有对合同相对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劳务费的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各方均不能以上游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向下游支付工程款。为了更清楚的说明这一点,举个例子,假设您家给新房装修,您不能以这个月自己工资未到位为由拒绝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您家没钱的话您应该去找第三人筹措。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农民工可以突破合同相性的原则,向不是合同相对人的发包方讨要工资。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这70多名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的话,他们既可以起诉直接雇佣方陈某,也可以起诉米某、赵某和建筑公司。但是在本案中米某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向农民工支付了工资,此时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米某、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其已经无权再起诉建筑公司和赵某。

高丙芳律师的辩护人认为,米某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是一种垫付行为,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垫付是基于法定义务以外的支付行为,作为上游发包方的米某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是法定义务。如果米某不是本案中的工程承包人的话,基于人道主义和悲天悯人的情怀给这70多名农民工发钱,则是垫付行为。举例来说,您被您的单位拖欠工资5000元,您没有钱给孩子买奶粉了,这时隔壁的老王慷慨解囊拿出5000元给您,隔壁老王的行为就是垫付,因为隔壁老王没有义务给您开工资。

其二,高丙芳律师庭审中辩称自己对米某已经给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事实并不知情,是米某和陈某诬陷自己知情。对于高丙芳律师的这一说法,同样作为法律人的我并不认同。

网络上的公开信息显示,高丙芳律师拥有全日制法学硕士学历,早在2010年就获得了执业资格,2017年与他人合伙设立了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可以说高丙芳律师是一个科班出身的资深律师。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面对律师米某和陈某没有理由向其隐瞒已经给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事实,因为此时米某和陈某并没有启动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的法律程序。退一步讲,即便是米某和陈某隐瞒了这一事实,高丙芳作为资深律师在与70多名农民工签署委托协议和起草诉讼状时,有义务向农民工询问事实并要求其提供证据和制作笔录,难以想象70多名农民工统一口径集体向高丙芳律师撒谎。结合现有披露的案情,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高丙芳律师为了扩大社会影响,故意虚构农民工工资尚未支付的事实,为米某和陈某设计了以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的方案。

综上所述,高丙芳律师以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点也不冤枉。​

0 阅读:0

大成说说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