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住的小区内,业主与物业公司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良好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的共同维护。在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拒绝交纳物业费时,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01
近日,河口法院受理了某物业公司起诉十多名业主未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案件,业主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庭审理02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业主提出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物业服务并不存在重大瑕疵。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理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
当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可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如服务质量长期达不到相关标准时,业主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条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04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是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整体的各个方面提供的,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不能仅凭物业服务区域在某一时间或特定地点出现业主所主张的问题即直接评价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规定标准。
判断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特定标准,需要综合问题的成因,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该问题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此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信誉,打造优质的企业品牌。
全国小区物业公司百分之百都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