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停在小区楼下,却被屋顶落下的积雪砸坏引擎盖,是物业未尽到责任,还是业主忽视了潜在风险?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民事案件。
今年3月,汪某将私家车停在自己居住小区的一栋楼下。第二天汪某准备驾车时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已经破碎,引擎盖也被砸变形,车辆周围的地面上都是冰碴和积雪。汪某观察发现,车是被楼顶滑落的积雪和冰碴砸坏的,他随即联系物业公司。接到汪某的电话,物业公司保安赶到现场,并现场张贴“坠冰危险 请勿靠近”警示标识。事发后,汪某修车花了6320元。
之后,汪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的维修费,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修理费6320元。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今年2月,公司在每单元门处都张贴了高空坠物提示,也于事发前对楼顶的积雪进行清理,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和清扫义务。此外,原告汪某将车停在了消防通道上,索要的修理费过高,物业公司仅收取车辆占道费,并非车辆管理费,无法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楼顶空间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被告对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故被告对该小区的楼顶空间有管理服务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私家车被该小区楼顶冰雪滑落致损,因该小区由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屋顶应由被告管理。被告作为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已清扫小区楼顶积雪,且在日常物业服务工作中对小区楼宇张贴了警示标识,以此证明其对原告车辆被砸一事没有过错。被告表示原告车辆停靠的位置属于消防通道,但未出示关于消防通道的指示标识或说明,而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前后依旧有多辆车辆停放在被告所谓的“消防通道”处,且停靠期间被告并未予以告知,并且被告在事发后,才补贴事发楼栋的警示标识,表明被告以张贴警示标识的方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被告对此疏于管理,故被告对原告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汪某作为长期生活在西北地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冰雪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停放车辆的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周边情况,但原告忽视风险,未关注周边高空冰雪坠落风险情况,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对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9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赔偿金3160元。
法官提醒
清理小区公共区域积雪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的卫生,对可能存在危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隐患及时排查、清理;业主在小区内活动时也要注意避开存在危险的区域,保护好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