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鞋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或已过追诉期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14 11:36:24
泉州某鞋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或已过追诉期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泉州#

泉州海某鞋业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8.26万元,税额21.85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01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1.79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泉州海某鞋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1.85万元,已达到了入罪标准,但是,其虚开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经快9年时间,是否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

因此,泉州海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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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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