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供应链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18 11:25:59
长沙某供应链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湖南安某供应链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8.03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34.93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述湖南安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118.0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刑罚,对于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詹某2、詹某1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726403.88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詹某2、詹某1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故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定罪处罚;在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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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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