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诸城7家木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12 14:10:45
潍坊诸城7家木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潍坊#

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潍坊诸城有7家木业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木业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30多万元(税额17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5000多万元(税额740多万元),例如:诸城市森某木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9份,金额5074.77万元,税额746.4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上述7家木业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入罪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三条的规定,7家木业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在三个量刑档次,将根据其虚开税额的多少和情节,来判处刑罚。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了入罪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如诸城市荣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仅17.32万元,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虚构从鄢陵县两家棉业公司购进棉纱等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税额共计185169.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回违法所得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争取缓刑。例如:

2.1.案例二:贺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与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而设立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951450.7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贺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所作“被告人贺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某某积极实施了注册公司、联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参与了整个犯罪过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人贺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本院在量刑中予以考量。......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对于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判处缓刑的可能。例如:

3.1.案例三:孙某某、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3002477.42元),被告人佟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966449.8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因与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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