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隔代抚养主张“带孙费”能获得支持吗?一文带你了解

王树侬律师 2022-08-28 11:28:12

《人民法院报》近期刊载了两篇文章,一篇为2022年5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爷爷抚养孙子,能向儿子要代为抚养费吗?济南历城区法院:该抚养非法定义务且签有协议,有权索要”,支持了“带孙费”[1];另一篇为2022年7月21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重庆一对老人诉请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被驳回,法院:孩子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且支付费用高于开销,诉请不予支持”,不予支持“带孙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根据两篇文章的内容,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支持、重庆市涪陵区法院(2021渝0102民初3102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对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无异议。但笔者同时也有疑问,隔代抚养主张“带孙费”能获得支持吗?为了解决该疑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份期间,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子女、儿媳、女婿,要求支付抚养孙子支出的费用,案例共计36个[3]。笔者对该36个案例进行简单分析、汇总,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为了阅读方便,对本文的一些表述进行说明,下文所称“隔代抚养”,一般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下文所称“带孙费”,一般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子女、儿媳、女婿支付代垫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称“子女”,一般是儿子、女儿、儿媳、女婿;所称“祖父母”,一般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称“孙子女”,一般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隔代抚养主张“带孙费”36个案例的相关分析、汇总:祖父母直接抚养孙子女,而子女未与孙子女共同生活,且未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是法院支持祖父母诉求所依据的一个重要事实。

(一)法院判决支持隔代抚养“带孙费”诉讼请求计28个案例,法院判决驳回(不支持)“带孙费”诉讼请求计8个案例,支持“带孙费”的比例为77.78%。

(二)祖父母主张“带孙费”的案例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笔者列举了相关缘由如下(一个案例可能存在多个缘由或无以下事由):

1、子女离家、外出务工,未直接抚养,孙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11件。

2、子女离婚,子女一方或双方未直接抚养,孙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8件。

3、子女一方去世,另一子女未直接抚养,孙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6件。

4、子女无特殊事由均未直接抚养,孙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9件。

5、子女提起离婚诉讼或已离婚的,24件。

以上,通过笔者收集的36个主张“带孙费”案件中,涉及子女提起离婚诉讼或已离婚的案件有24件,占比为2/3,即66.67%。笔者认为,子女有离婚的情形存在时,祖父母主张“带孙费”的概率大大增加。

(三)通过以上总结的缘由中,祖父母主张隔代抚养“带孙费”,特别是法院支持“带孙费”的案例中,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几乎都存在“父母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孙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祖父母直接抚养孙子女、子女未与孙子女共同生活,且未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是法院支持祖父母诉求所依据的一个重要事实。

二、隔代抚养可构成无因管理,祖父母主张“带孙费”可获得支持。

祖父母作为原告,子女为被告的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隔代抚养“带孙费”诉讼请求,理由相差不多,笔者此处以法院判决的理据作为基础,结合无因管理制度,对隔代抚养构成无因管理进行分析。无因管理制度笔者有在《「民法典」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简单介绍,此处不赘述。

(一)管理他人事务:祖父母隔代抚养孙子女,可构成管理子女事务。

此处的“他人事务”,指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结合《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父母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才得以免除。

(二)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定义务,以及子女未将孙子女寄养给祖父母的,祖父母无法律上抚养孙子女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祖父母要具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父母均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父母均无力抚养、或者一方死亡、一方无力抚养。子女将孙子女寄养给祖父母,祖父母予以接受的,基于孩子父母和祖父母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祖父母在法律上有照顾孙子女的义务。若孩子父母定期或者支付大额款项的,此时应认为孩子的父母尽到抚养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死亡,但实际并未死亡,因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被宣告人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一样的法律效果,即使被宣告死亡的当事人未实际死亡,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的父母不具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父母被宣告死亡却未实际死亡的情形下,祖父母符合《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而具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义务的时,祖父母的抚养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总结上文,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与“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是相斥的,当父母没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时,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则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父母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时,则祖父母没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

(三)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仅限于避免他人损失、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在子女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情况下,祖父母无论是基于血脉、亲情等予以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可认定祖父母的抚养行为不违反子女的意思。同时,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不仅会付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还会支出必要的费用,如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生活费、看病所需的医疗费、上学所需的教育费,这些费用本应父母支出,祖父母代为支付的,显然可认定为“避免他人损失”。

(四)这里再强调下,此类案件,祖父母直接抚养孙子女、子女未与孙子女共同生活,且未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是法院支持祖父母诉求所依据的一个重要事实。

三、“带孙费”的范畴以及一般标准。

(一)“带孙费”的范畴: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费用。

结合《民法典》《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带孙费”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费用的一般标准。

1、生活费用:笔者认为,祖父母与子女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支付,这里的约定,可以是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是子女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等约定的抚养费。

如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予以支持,这也是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标准。这里,按照“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生活费用的,存在持续多年一直抚养的,按照每一年度予以计算,如2022年度的,按照2021年度的“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1年度的,按照2020年度的“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此类推计算。

2、教育费用:这是教育费用一般指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支出、接受高等教育的基础费用,凭票据可获得支持。未成年人在受教育期间,超出义务教育范畴或显然超出一般高等教育所需的教育费用,如课外培训费、学习辅导班、书画、音乐等专长培训费用,这些费用一般不符合“父母的意思”,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没有明示时,这些费用一般不予支持。

3、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门诊费、手术费、辅助医疗器械费等治疗疾病的费用,凭票据可获得支持。笔者认为,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完全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身体健康的,无论是公立医院或者是私立医院,只要有正式发票、收费凭证等票据,均可获得支持。目前,我国基本医疗已经全覆盖,父母应承担未成年子女需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4、交通费用:未成年孙子女接受教育、治疗时,有可能会产生接送上小学、来往医院支出的交通费、租赁房屋的租金等,凭票据可得支持。然而,祖父母支出这些费用,基于与孙子女的亲情、血脉等关系,一般不会保留相关票据,即使没有票据,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三)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成立无因管理时,实际上是代替子女对未成年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子女的经济能力等会对抚养费金额的计算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带孙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带孙费”成立无因管理时,因无因管理之债属于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提起无因管理诉讼适用3年诉讼时效。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1款:“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管理行为结束”+“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时,一般都会知道“本人”即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是谁,因此,该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祖父母结束抚养孙子女时起算。如果祖父母自2005年起至2016年底抚养,子女自2017年至2017年底带回抚养,然后祖父母于2018年至2022年又继续抚养孙子女的,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则分段计算,第一段为2016年底抚养结束时起算3年诉讼时效,第二段为2022年后至抚养结束时起算3年诉讼时效。

五、“带孙费”不予支持的情形,以下所列举的情形并未穷举,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子女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子女已经支付未成年子女基本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共同生活,子女有承担一定费用。

3、超出未成年子女基本抚养费。

六、寄语。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忙照顾是我国家庭中常见的生活模式、生活关系和习惯,但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说,这并不是法律义务,而是自愿为子女分担生活压力的为人父母的良苦用心,祖父母帮忙照看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大多系发自内心的自发行为,是在切实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是一种发自情感、亲情的考量,此为亲人之间相互扶助的自愿行为,符合我国的传统和国情,亦为中华民族传统生活习俗,作为子女不应将其视作理所当然,而应怀有感恩之心,母慈子孝,子女更应予以亲情汇报父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

[1]陈茜张汉霖,《爷爷抚养孙子,能向儿子要代为抚养费吗?济南历城区法院:该抚养非法定义务且签有协议,有权索要》,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18日的第三版

[2]伍柯聿,《重庆一对老人诉请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被驳回,法院:孩子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且支付费用高于开销,诉请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报,2022年7月21日的第三版

[3](2021)渝0102民初3102号、(2022)京01民终32号、(2022)云0581民初2132号、(2022)京0116民初1605号、(2022)鲁1526民初926号、(2022)陕0424民初918号、(2022)宁0424民初196号、(2022)湘1081民初151号、(2021)鲁0306民初3575号、(2022)新0109民初803号、(2022)川0793民初147号、(2021)粤19民终2291号、(2021)黔03民终2296号、(2021)鲁01民终9号、(2021)皖0711民初776号、(2021)津0112民初14210号、(2021)桂0981民初6070号、(2021)粤0111民初12897号、(2021)云0103民初6355号、(2021)云0581民初3066号、(2021)辽0882民初3914号、(2021)豫0122民初9765号、(2021)川2021民初3634号、(2021)冀1127民初2370号、(2021)鲁0283民初7784号、(2021)新4221民初2725号、(2021)川1623民初1723号、(2021)皖0207民初3642号、(2021)桂1024民初229号、(2021)京0116民初2416号、(2021)内0523民初1956号、(2021)渝0112民初4550号、(2021)黔0524民初1468号、(2020)京0105民初68312号、(2021)川1622民初216号、(2021)豫1102民初67号、(2021)苏0117民初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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