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时,其他人也可能分得遗产-遗产酌分

王树侬律师 2022-09-04 22:15:32

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十六篇学习文章,对《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遗产酌分(也有称“遗产的酌给制度”、“酌给遗产制度”,以下均称“遗产酌分”)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一、新旧法律规定的比照。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删除了其中一种情况的限定条件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条件显然会排除大部分受到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分得适当遗产的机会,这类人主要是同居关系、无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等,因此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限定条件,能让该法律制度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遗产酌分适用前提: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遗产酌分权利人才可主张。

本条规定在法定继承这章,因此,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可以请求分给适当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了其全部遗产,而没有为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保留遗产份额,则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本条取代被继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1]。

当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继承法》第27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但继承人、受赠人丧失承受权利、放弃受领相应财产、权益等时,该部分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遗产酌分权利人: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对于这一大点的内容,笔者已在前一篇文章《「民法典」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全部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吗?不绝对!》一文中有介绍过,此处不再多赘述。

这里着重再指出,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有权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根据本条文即《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主张酌分遗产。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只有一名独生子或者独生女作为法定的唯一继承人时,该儿子或女儿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时,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等人,因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等,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等人因属于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主张酌分遗产,而不是全部的遗产让儿子或女儿独自继承。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参照《继承编解释(一)》第19条(《继承法意见》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具有前述的扶养事实时,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属、血缘等关系,均应予以重视,尽可能认定该当事人享有遗产酌分的权利。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的,可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15条(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照料)、第16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第18条(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第19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等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继承人各自的行为认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事实。

四、遗产酌分的份额不确定,应根据个案的事实进行个案分析:法定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遗产酌分权利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遗产酌分权利人,可各自作为一个“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处理。

遗产酌分的适用前提是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遗产酌分权利人才可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继承法》第13条)第1款:“【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5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以及第1132条(《继承法》第15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对遗产进行处理。

遗产酌分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提起诉讼时,结合《继承编解释(一)》第20条(《继承法》第31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的规定,处理遗产时,按照具体情况,遗产酌分权利人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可见,《民法典》第1130条与第1131条、《继承编解释(一)》第20条相关联,何时多分、少分或者均等,则可参照《民法典》第1130条来处理。

五、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遗产酌分权利人的权利受被继承人本身的税款、债务影响。

六、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21条(《继承法》第32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遗产酌分权利人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且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当然,当继承开始时遗产分割之前,遗产酌分权利人可提起酌分遗产的继承纠纷诉讼,或者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撤销之诉等。遗产酌分权利人提起的诉讼应注意其对应的时效,如有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第三人撤销之诉为6个月等。

七、寄语。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善尽孝。在大部分子女不尽孝的案例中,多为兄弟姐妹等人予以照顾,出于兄弟姐妹之情对被继承人病重住院期间及临终前进行生活照料、就医陪护,直至被继承人死亡后处理丧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兄弟姐妹间互帮互助的美德。更有甚至,同居的伴侣、无扶养关系的继子、非丧偶儿媳、女婿等,对被继承人长期对其进行的照顾与陪伴,这些都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促进家庭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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