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为果腹偷盒饭,不予逮捕:是选择10美元罚款,还是10天拘役

山高云鱼 2022-01-10 14:24:39

不久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权衡天理国法人情,该院作出决定——“终止”刑事追诉。在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之下,公安机关也撤销了这起刑事案件,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2021年10月5日中午,偷了餐箱内米饭、鸡公煲一份;10月5日晚上,偷了米线一份;10月6日中午,偷了米饭、炒菜一份;10月7日中午,偷了京酱肉丝一份;10月8日中午,偷了米线一份;10月9日中午,偷了盒饭两份;10月9日晚上,偷了米饭、水煮肉片一份。

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外卖员,调取监控录像内容,经核实,证据确实充分,张春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涉嫌犯罪。没多久,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春。 办案检察官姚卷涛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后发现,张春没有前科,只是因为极度饥饿才盗窃食物用来充饥。张春到案后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全面审查证据之后,姚卷涛更加确信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虽然张春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从社会危害性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追究张春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良法善治”的要求。为此,姚卷涛认为对张春涉嫌盗窃一案应不予批准逮捕。

开工不久后,张春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 借不到钱,建筑工地又不养“闲人”。 张春选择露宿火车站广场,想等脚伤好了,再回工地打工挣钱。 这个工地实在是欺负人了。 实务上,认定工伤可能存在困难。而且看描述,张某的伤也就是“崴脚脖子”级别的,就算认定工伤了也赔不了几个钱。 但毕竟工作期间受伤的,工地给点补偿或至少管几天闲饭是应该的。这个工地看来不但没给钱,还是赶出工地了——否则不会露宿火车站广场了,这个真是欺负老实人了。 多年前在房地产公司,常驻项目的时候,也见过受伤(扭伤、擦伤级别的,重伤的另议)的工人。说实话建筑公司或工程队积极赔偿的没见过(似乎工人也没主张过),但一般操作是,伤能很快好的,就留在工地吃口饭睡个工棚,过几天好了接着干活;不能很快好的,给点儿钱买张车票让他回家养去。

撤案了,但张春的实际困难并没有解决。桃城区检察院考虑到,如果不对他进行救助,生活的无奈很有可能会促使他再次违法犯罪。经审核,该院向张春发放了1000元司法救助金。张春也在公安干警的帮助下踏上了回乡的列车。 “对于受损害的外卖员,我们也进行了回访,大家也都认同我们的处理决定。”姚卷涛说,自己这次办案最大的感受是,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真正实现在办好案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当我们没遇到接近饿死的状态,或许根本无法理解这句话。本案中的流浪汉纯粹是为了果腹偷盒饭,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虽然其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但是从人性化的角度,撤案反而是公平的结果。 他是个打工的,并没有不劳而获当寄生虫,在受伤不能上班挣钱、没有收入来源、居无定所的情况下,万不得已采取偷取盒饭,完全是生活所迫。即使是个旁观者,即使有一点点同情心,也会伸出援助之手。 社会主义的法律,主张公平、正义。

“穷山恶水出刁民”,这是对某些地区的旧的看法,但凡能够满足生存的条件,谁愿意去偷盗? 我们都知道在物权相关的法律中,有一条规定叫“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如果房东出售房屋时,该房屋已经出租,承租人用于居住,在租赁期间,是不能强制承租人搬出去的。这样规定,是保障承租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租赁房屋居住是生存权,而房屋买卖是财产权,生存权大于财产权,生命权大于财产权,这是法律保障民生的基本出发点。

本案的处理结果,我们看到了人性的执法,善良的主导,但是也不得不反思,作为事主张春,其实完全不用走到这一步的,即使为了果腹,也不应该偷盗,而且多次偷盗。试想,你是吃饱了,那损失的盒饭谁买单?一定是外卖员! 外卖员同样是弱势群体,挣那点钱,还动不动被投诉扣钱,现在倒好,侍送的外卖盒饭还被偷了,损失的不仅是赔钱,还可能有被投诉扣钱的双重结果,显然,张春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同是弱势群体的外卖员的利益。 如果遇张春类似的情况,居无定所、等米下锅、食不果腹,应该怎么解决呢? 求助!

这里说个事“老奶奶偷面包养孙子,庭审现场变捐款现场”的故事,相信很多人都看过。 某年冬天,纽约市法庭在审理一场案件,被告是一位60多岁的老奶奶,因为偷窃面包被告上了法庭。市长在法庭旁听。 当法官问老奶奶:“你为什么偷面包,是因为饥饿吗”? 老奶奶回答说:“我是饥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饿了两天的小孙子,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们饿死,他们没了父母,我又年老体衰,实在没钱买面包。” 法官坚持秉公执法的原则做出裁决:“我必须秉公办事,执行法律,你是选择10美元罚款,还是10天拘役?”

老太太说:“如果我有10美元,我就不会偷面包了,我愿意选择10天拘役,可是我的孙子谁来照顾呢”? 不待法官做出最后的陈述,旁听席上的市长站了起来,说让老太太选择10美元的罚款,接着脱下自己的礼帽,往里面放了10美元,然后向在场的人大声说: “现在,请各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所支付的费用,以惩戒我们这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区。” 法庭上一片肃静,在场的每位包括法官在内都默不作声地捐出了50美分。 说实话,这个故事潜移默化的影响了我对法律的看法,让我觉得法和情有时候是一体的。

还有一个故事:一次是看完剧回家,已经是冬天晚上9点多了,在出地铁拐角上,有个老汉,70多岁,看起来不是很干净,身下垫着的身旁放着的都是硬壳的纸盒子,看来是打算在地铁过夜。 身边放着硬馒头、矿泉水,两个拐杖,没有被褥。于心不忍,就跟老人聊了起来,聊了他有没有孩子,怎么生活,腿脚不方便怎么来的北京,每天怎么吃饭,地铁过道里风大睡觉容易生病……

很多聊天内容都不记得了,只记得老人说,他是日子过不下去了,来北京维权。老人非常执拗,怎么劝都不肯出地铁。只好留下仅有的现金三四百块钱,转身走了。老人在身后面喊:你给钱太多了。 另一次是夏天下班,花池旁边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晕过去了,刚被路过的中年大哥搀扶起来。小伙子来北京打工,不识字也没找到工作,没钱吃饭和回家,饿晕过去了。去旁边买吃的回来,

小伙子狼吞虎咽一阵,突然想起来,拿出钱包里仅有的身份证给我们看,还有广西村上开的一张证明,说我想回家。 当时跟大哥商量,我想给出车票的钱,让他买票回去。大哥说他打了110,这是社会保障的事儿。警察叔叔到的时候,对小伙子说,你要谢谢这两位。小伙子想了半天,扑通开始跪地磕头,说我只能这么谢你们了。

法律崇高,每个人自当严格遵守。但这并不妨碍在道德上对他人施以援手。法律之外,都是人情。 不过,话说回来,一个人如果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如果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的保障体系有罪。

最后:流浪汉就根本没有触犯任何刑法,所以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意见属于依法办事。 流浪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是盗窃,但是该类犯罪都是财产类犯罪,最关键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最关键的地方在于非法。 吃属于人之生存的本能,人在即将饿死时,为了生存,而采用极端方式获得食物,可以说是人作为动物的本能。 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偷抢食物,都不能算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所为属于依法办事,履行职责,也不用过度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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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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