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1、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之规定,应当理解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均视为上下班途中。对此不应机械理解,应灵活掌握。
2、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由此得出,“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是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形。责任的认定一般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