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其中对涉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进行详细说明,具体怎么回事呢?
1.涉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5.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者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可以看到,在北京高院发布的解答中,明确公司不买社保、未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