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提价为何被撤销?

物业之友 2023-12-21 17:23:21

【案例】

惠锦花园业主委会与惠锦物业腐恶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惠锦物业为惠锦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范围。业主向惠锦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住宅为每月1.5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13年到2018年。2015年基于物价上涨、员工工资上调、社会保险费纳入必须交纳范围等因素,物业服务成本也大幅度攀升,惠锦物业公司因成本增大导致经营亏损而要求上调物业服务费。,惠锦业委会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关于上调物业费征求业主意见的公告》主要内容是物业公司要求将物业管理费从 1.5元/平方米上调至1.8元/平方米。进过业主委员会书面征询业主意见,并回收征询意见表统计结果。

2015年8月惠锦花园业委会与惠锦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约定 物业公司为惠锦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范围、业主向惠锦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9月起物业服务费住宅为每月1.8元/平米,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1月等内容。2015年8月16日惠锦业委会发出公告,公告内容为经征询广大业主的意见,惠锦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从1.5元/平米上调至1.8元/平米,本收费标准从2015年9月实施,特此公告。

邓某、张某等五名业主不同意业委会擅自与惠锦物业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五位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不能随意变更。业主委员会不能通过发出征询意见表的形式,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惠锦花园业委员会作出的公告。

被告惠锦花园业委会辩称。《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过人数和面积双重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虽然规定物业服务费为1.5元/m’,但是由于物业服务成本的大幅度攀升,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数出,可以依法按照《合同法》变更合同规定。本次提价全面征询了业主的意见,回收的征询意见表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业委会作出的公告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业委会提交的业主征询意见表中有1185张表示同意提价,但经法院抽取其中的10张意见表进行审核,发现10张意见表中有8张业主明确不同意提价,因此,同意提价的业主人数未能达到总人数的半数。且被告出示的征询意见表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法院不能将此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作出的公告,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应予撤销。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2015年第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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