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违法与申请再审监督的运用

向彤看案 2024-12-19 02:35:13

二审程序违法与申请再审监督的运用

-赵远某与中国xx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是否可以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二审超越诉讼请求,如何申请再审监督程序。

案情简介:

2017年,赵远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在为王某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过一审判决,王某永及重庆某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因对赵远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鉴于重庆某公司已经投保交强险和意外伤害险,故,相关损失均由两家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对于该判决结果,除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保险分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以外,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这应当视为对一审判决的服判,赵远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可是,该案二审改判赵远某应当承担65%的责任,王某永承担25%的责任,重庆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以致赵远某申请再审,并最终被xx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

诉讼代理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远某,男,汉族,1970年xx月xx 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保险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周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负责人:杨某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永,男,汉族,1996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周某某,公司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 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该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

2.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xx省A县人民法院(2017)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理由:

申请人认为: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是,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进行再审,其理由如下。

1.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和改判,超出了上诉人的请求范围,程序严重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是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王某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提起诉讼,该案经过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7)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是在为被申请人王某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申请人王某永及重庆某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鉴于重庆某公司已经投保交强险和意外伤害险,故,判决相关损失均由两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承担。

对于xx省A县人民法院(2017)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除了被申请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以外,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也作出了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的认定。因此,这应当视为(除上诉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不应当一并审理外)对一审判决服判,即申请人赵远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王某永作为雇主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重庆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和认定的范围,只能够在上诉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主张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即: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应当在本案中进行一并审理,上诉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超过上诉范围及请求范围,当事人各方均服判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法不应当进行主动审查。

但是,二审法院却违反法定程序,错误审查和认定申请人赵远某应当承担65%的责任,王某永承担25%的责任,重庆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进行改判,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即便本案中国xx保险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保险合同不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审理,二审也应当改判由王某永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不应当改判减少申请人的赔偿金额并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65%的责任。中国xx保险分公司并未对该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超出了上诉的审理范围。

2.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的理由,前后矛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一方面支持上诉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的主张,认为保险合同关系不应当在本案中进行一并审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又违法判决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65%的责任,并对所有的损害进行了判决和分担,致使申请人无法再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原因是对于同一个请求、同一个损害、同一笔赔偿金额,生效的xx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此进行判决和处理。对于已经判决的请求事项,申请人不能够进行重复起诉,以致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致使申请人投保的意外保险合同金额无法索赔。

事实上,申请人具有意外保险,如果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不在该侵权案件中进行一并审理,那么二审法院就依法不应当对不属于本案审理的内容进行评判,更不应该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王某永均服判的内容进行改判。

3.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进行再审

(1)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本案虽然是因为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申请人赵远某受伤。但是,该事故并非申请人愿意发生,而是因为机器事故,刹车失灵引发。故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2)王某永的车辆挂靠于重庆某公司,王某永和重庆某公司均未提出上诉,均对一审判决服判,二审予以改判,适用法律错误。

(3)虽然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经济和便利的原则,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进行一并审理。同时,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可以发现,全省大量案件,生效判决均是对交强险,以及属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进行的判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改判,保险合同关系不在本案中一并审理,适用法律错误。

(4)二审法院改判重庆某公司承担按份责任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重庆某公司如果没有过错,就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二审法院却予以改判重庆某公司承担10%的按份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且超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5)上诉人中国xx保险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十分明确,其中不涉及责任比例分担、基本事实认定、改判各方责任主体等,二审法院超出请求范围进行审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6)本案属于意外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一审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并进行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改判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是,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程序违法。为此,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上级法院裁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审并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xx省A县人民法院(2017)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赵远某

2017年11月8日

附:1.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申请书副本2份。

2.A县人民法院(2017)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复印件1份;

3.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办案总结:

一、二审改判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也属于程序违法

虽然法律是严谨的,但是,审判工作始终是人在具体开展,难免出现疏忽和错误。就前述案例而言,二审法院虽然改判了,但其改判的裁决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因此,这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应当裁定指令再审。

二、二审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也规定,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由此观之,民事二审案件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民事二审改判率低,但是再审改判率更低

如果大家代理的民事上诉案件较多,案件获得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也不鲜见。很多案件,当事人不服都会上诉。但是,由于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必然已经经历了两级法院不同法官的审查。因此,再审案件的成功率或者改判率相对于上诉案件而言,显得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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