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女方是否全额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法院认定给付彩礼后虽然未成婚,但彩礼属于财产性质应综合双方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据介绍,陆某(男)与伍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陆某与伍某共同商议订婚事宜,约定陆某在婚前必须购买商品房一套,作为二人婚房,且该房所有权为伍某所有,另需支付订婚彩礼100000元。
随后,陆某在订婚当日,通过微信向伍某转账80000元。然而,订婚后不到半个月,伍某的态度发生转变,对陆某采取肢体暴力和言语辱骂,导致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也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10月,陆某以该彩礼属向亲友所借,支付导致陆某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全额归还。
法院判决认为,陆某与伍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退还彩礼的情形。但考虑到二人曾同居生活近14个月,故判决酌情退还50000元,并明确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支出的款项,系为共同生活所负开支,不属于相互返还的款项。
对此,代理该案诉讼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子莫、李凯律师友情提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彩礼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务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要符合几种情形之一:(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过错原因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得到法院支持。
两位代理律师表示,结付彩礼的仪式性和象征性是我国的传统彩礼习俗,体现了对婚姻的重视、期盼与祝福。但是,一段健康幸福的感情,应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且要旗帜鲜明反对借婚姻索要财物,矫正部分地区存在的彩礼结付不良风尚,防止彩礼异化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使其回归“礼”的本质。当然,也并非是所有的彩礼都要全额返还,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双方未成婚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韦 静 赵久维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