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州市微庆花园由广州凯成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由开发商委托广州市微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2015年8月,微庆花园业主委员会经备案后成立。经业委会招标后确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微庆花园由广州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微庆花园《业主临时公约》第19条约定,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业委会认为,《业主临时公约》是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共同书面约定,并向政府机关登记备案,对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微庆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微庆物业公司自管理小区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从未向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布过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并接受原告业委会的查询。故业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1.被告微庆物业公司向原告业委会公布其管理小区的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情况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2.被告向原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公共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账目情况。
被告辩称,被告依据被告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物业管理,其中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方式属于包干制。《业主临时公约》中约定的酬金制是笔误,酬金制的内容是将收取的物业费按某比例支付给物业公司作为报酬,而《业主临时公约》中没有约定酬薪比例,不可能实施,故物业公司实施的也应当是包干制。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被告实施物业管理以来,一直都是实行包干制。实行包干制的收费方式,物业服务公司并没有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情况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义务。被告经营管理期间的公共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账目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查询范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业主临时公约》中虽然约定了酬金制,但没有明确酬金的提取比例或固定一定的额度,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实行包干制进行物业服务收费。只有在采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下,物业服务企业才负有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义务,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无上述法定义务,《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应将小区公共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账目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原告的该项诉请具有合法依据,应予以支持。判令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告公布自2013年到2015年期间的公共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账目情况。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无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情况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