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建设单位A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市房产公司)与合易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合易物业公司)于2010年2月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A市万晴花苑的物业委托给合易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坐落位置:东靠海华路、西靠灵风小区、南靠南化路、北靠立强花园,即万晴花苑的一期工程;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4月起至2011年4月止。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合易物业公司继续在万晴花苑一期工程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2012年11月,万晴花苑一期工程的业主和二期工程的27号、28号楼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万晴花苑业委员会,后报送房地产管理局备案。2012年11月8日,万晴花苑业委员会选聘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洋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万晴花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开洋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已建成的万晴花苑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27号、28号楼,还包括在建的二期工程其他物业及未开工建设的三期工程物业;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合同签订后,合易物业公司与开洋物业公司办理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由开洋物业公司进驻万晴花苑一期提供物业服务。
2012年3月,A市房产公司与合易物业公司签订了《万晴花苑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将万晴花苑二期工程中除27号、28号楼外的物业委托给合易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合易物业公司即在合同约定的区城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开洋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与合易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城中间隔着一条水泥路,宽约15米。
开洋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立的《万晴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洋物业公司取得了万晴花苑第一期,第二期的物业管理权。《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万晴花苑第一期和第二期属于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统一由开洋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开始商房产公司在明知开洋物业公司取得了万晴花苑第二期物业管理权的情况下,又将二期物业交由合易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严重损害了开洋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开洋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合易物业公司推出万晴花苑第二期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原告移交物业管理权。万晴花苑业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合易物业公司辩称,万晴花苑业委员会是由万晴花苑一期工程的业主和二期工程的27号、28号楼的业主经选举产生的,《万晴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限定在万晴花苑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27号、28号楼。万晴花苑业委员会无权在合同中将万晴花苑二期工程除27号28号楼之外的楼盘委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况且,万晴花苑第一期和第二期不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两个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另外,选聘或者解路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归属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思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被告移交物业管理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等因素,原告被告双方所从事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相对独立、封闭,各自区域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两个区域内的业主各自所有,可以分属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因此,原告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获得二期的物业管理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属于业主大会。对于二期的物业管理权的归属,应由二期业主自住决定。二期目前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被告签订的《万晴花苑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小区的物业由业主同意,别人哪来的去私人财产家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