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6月1日,广州科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星物业公司)与广州市森科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科星物业公司为森科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向科星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第17条约定科星物业公司“在森科花园的物业管理中自负盈亏,管理费不得上调。”
2013年11月10日,科星物业向森科花园业委会提出调价的情况说明,要求上调物管费0.3元。2013年12月2日,业委会发布通知称:“根据科星物业向业委会的申请报告,情况属实,请全体业主在表决票上表达自己意见。”2014年3月22日,业委会发公告称:“业委会对物管费上调,严格认真组织监督签字表决,统计结果截至2014年1月31日。总签票480票,占总户数的73%;同意票399票,占总户数60%;反对票68票,占总户数10%;弃权票13票,占总户数0.1%,同意提价的业主人数和面积超过半数。”2014年4月1日,业委会与科星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从2014年4月1日起,物管费调整为1.6元/月/平方米。2015年6月1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科星物业继续为森科花园提供了物业服务。
刘某是森科花园××栋××房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2014年5月,刘某要求按1.3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缴纳物管费,但科星物业拒绝收费。经多次催缴无效后,科星物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交纳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房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6元/月/平方米,并支付每日1%o的滞纳金。
刘某辩称,《物业管理限务合同》明确约定,科里物业公司在森科花园的物业管理中自负盈亏,管理费不得上调,在合同期限内,科星物业按照1.3元/月/平方来的标准收费。业委会发出的《关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意见表》我本人没有收到,我不同意上调物业服务费。森科花园业主户数少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而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来决定物业服务收费是否上调缺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应属无效。2015年6月1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科星物业续签合同。因此,科星物业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按照1.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合同变更原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可以依法变更,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森科花园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了人数和面积双重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将物管费从1.3元月/平方米调整为1.6元/月/平方米合法有效。业委会与科星物业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签订新合同,但科星物业继续进行物业服务,与刘某形成了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刘某应当支付物管费。由于刘某曾主动要求交纳物管费,道科里物业拒绝,而且双方对按照何种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存在争议。因此,对科是物业要求刘某支付迟延交费带纳金的主张,不子支持。判决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科星物业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向文房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6元月/平方米、数同科星物业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