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女子的工资虽仅有4000多元,却因频繁面临经济拮据的困境而感到极为无奈。令人惊讶的是,她却选择一口气购入两套房产,价值分别为900多万元和700多万元。这位年轻女士在支付了超过300万元的首付后,还贷款近1400万元。
得知此事后,她的母亲顿时感到崩溃,泪流满面,表示希望女儿能尽快退房,并指责她每次发病时都乱花钱,无法自控。对此,一些网友戏谑道:“我也想发病,把我的房子退了。”
孙女士走入一处房产展示厅,刚一进门,售房人员便热情地迎接了她。在他们眼中,孙女士显得一心想要花钱买房,因而对她的态度格外友好。经过简短的交谈,售房人员很快意识到,孙女士十分爽快地决定一次性购买两套房产,分别是900多万元和700多万元。
售房人员见孙女士如此大方,忍不住露出满意的微笑,喜悦的情绪在他们的脸上显而易见。但随即,孙女士的一句话却令售房人员感到失望。她坦言自己没有那么多资金可用。就在售房人员准备听她放弃买房的消息时,他们立刻提到可以“零首付购房”的方案。
孙女士听到后,眼睛顿时亮了起来,急忙询问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售房人员告诉她,只需购房,便可以先借款来支付首款,因此实质上就相当于零首付购房。经过这一番解释,孙女士十分高兴,便申请了近1400万元的贷款,意气风发地将这两套房子收入囊中。
购房之后,她的心情瞬间得到极大的提升,之前的烦躁情绪似乎随之消散,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回到家中,孙女士面带笑意,完全抛开了几日份的忧愁。然而,与她的开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母亲任女士的焦虑感却在加重,她感到事态不妙,急匆匆地翻找起女儿的包。
果不其然,她震惊地发现女儿再一次因病而做出冲动的购房决定,这令她心中慌乱不已。检查之后,任女士才意识到,女儿竟然贷款了1400万元,每月的还款额将高达7万多元。
考虑到孙女士每月的收入仅为4000元,任女士无奈地感到这个负担几乎不可能承担。面对这个窘境,她感到十分无助。女儿每次发病后都冲动购房,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前两次的房产购买都以退房告终,这一次却一次性购入两套,她该如何处理这个复杂的局面呢?
事实上,孙女士本身就有精神和情感障碍的问题,属于双相情感障碍,每当病情发作时,便会表现出冲动和无节制的消费行为。孙女士曾向母亲坦诚,她的脾气会在发病状态下变得十分暴躁,而一旦购物,心情便会好转。
可是此次,她的消费过于超出合理范围,虽然每月挣4000多元,但她的经济状况实际上依然困窘。任女士无奈之下只能拿着女儿的医疗诊断证明前去寻找售房者,希望能说服他们退房。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售房的工作人员声称不接受退房申请,称他们并不知晓孙女士的健康状况。与此同时,他们解释称,这里的购房并不是零首付,而是以个人贷款的方式支撑的。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售房者坚持要先对孙女士的情况进行调查,才能做出相关处理。
从法律角度分析,孙女士是否能够取消购房交易?
首先,倘若孙女士购房时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她便被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她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然成立,因而她需遵守合同条款,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恪守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因此,若孙女士在购房时处于完全清晰的状态,她若贷款购房,每月也就必须按时偿还7万多元的贷款。
其次,任女士提出了女儿的医学诊断报告,声称孙女士在购房时正处于发病状态,因而她的民事行为受到了限制,购房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有效性。
依据《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能够纯粹获利或者符合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其行为是有效的;而其余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方可生效。
因此,若孙女士确实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签署的购房合同,那么,其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便需依赖于任女士的追认。为了证明孙女士在购房时确实处于发病状态,任女士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项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因此,在涉及购房的案件中,若孙女士希望退房,必须能够有效地证明其在购房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的状态,这样她才有可能取消购房合同。综上所述,处于正常精神状态的孙女士,在法律上被视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她的购房交易将被视为有效,需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若任女士希望支持女儿的退房请求,则需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孙女士在购买房产时的确是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并且需要依赖于任女士的追认程序。对于此案件的最终结果,法院将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后做出公正判决。
对于孙女士的购房行为,各方的法律立场与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您如何看待这一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