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民以食为天,仓鼎足而知荣辱。”身体正常运作的基础在于摄入充足的营养,且食品中不应含有任何有害成分。为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设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商贩售卖的食品进行抽查,以确保民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然而,在2020年8月18日,河南一名海鲜店老板张先生却因当地市场监管局对他开出的11000元罚款感到委屈:他购买的基围虾在抽检中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被处以巨额罚款。
“我买基围虾是自己吃的,为什么要罚我11000元?”难以接受这一结果的张先生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局,法院将如何裁定此案?
张先生是土生土长的河南人,来自一个普通家庭,父母均为个体经营者。从小,他耳濡目染,跟在父母身后学到不少做生意的诀窍。离开学校后,他便萌生了开办水产海鲜店的想法。
张先生工作认真,他每天早起晚归,加之性格开朗,经常在店内给予顾客优惠,因此他的海鲜店渐渐在当地打响了知名度,每月的收入相当可观。
案发当天,张先生的鲜虾销售一空,他本人也十分喜欢海鲜,于是便前往附近的一家海鲜市场,以每斤28元的价格购买了6斤基围虾,想来犒劳自己。作为同行,张先生向商家索要了产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以备回家好好研究。
由于店门尚未关闭,张先生担心顾客会陆续到来,便匆忙拿到虾后离开了海鲜市场,来不及仔细查看商家提供的合格证。
为了确保基围虾的存活,他回到店里便立即将虾放入水中。此时,两名身穿检测制服的人员走进店里,环顾四周后要求张先生将一部分虾称重交给他们。
尽管张先生也想品尝这些虾,但面对顾客的要求,他并不敢拒绝。熟悉生意的张先生稍微犹豫后,微笑着称了3.48斤比较活泼的基围虾,仍以28元的价格出售,并没有上涨价格。
没多久,张先生便收到了检测部门的报告,称他店内售卖的虾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相关要求,并告知他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检测的申请。
最初,张先生对此并没有太在意。他认为这虾非自己入货出售,而且在购买时已经索取了合格证,并未从中赚取任何利益,因此不该为此事承担责任。他认为即便要处罚,也应该对海鲜市场进行处理。
然而在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局向张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次年1月份举行了听证会,经过集体讨论,最终决定对张先生处以11000元罚款。
得知要缴纳如此高额罚款后,张先生感到难以承受。明明是买来给自己享用的虾,却因将其售卖给检测人员而遭到如此严厉的罚款,金额更是超过了他购买价格的60倍,令他感到十分冤屈。他决定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一行政处罚。
根据当地政府部门所发布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此规定,相关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张先生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了自购的基围虾。在销售过程中,他未对产品的安全与合格性作出明确的判断,且在未确保所售产品是否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这一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此外,当检测报告出具后,张先生并没有提出复检的请求。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他所依赖的海鲜行提交的产品安全检查报告中的检查主体,实际上并不包含他所售卖的基围虾。而且,该检查的项目仅覆盖了部分内容,没有全面涵盖国家对该类产品的规定。因此,这显然是张先生个人的失误,导致了劣质产品的出售,因此应当面临处罚。
然而,根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处罚法定原则,它不仅要求处罚的决定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确保处理的公平和公正,还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相称。
在本案中,尽管张先生因疏忽而未能及时查验产品安全,但在他出售的3.48斤基围虾被送往检测之后,其余部分是供个人食用,并没有被再次出售,因此并未对公众的身体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这种情形应被视为情节显著轻微。
此外,张先生在出售时,仅以购进价格进行交易,并没有因此获利。而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1万元的罚款,数额过于庞大,明显不符合处罚适度这一基本原则。
经过对这一事件的全面审视,法院最终决定撤销市场监管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尽管张先生因情节轻微而免受处罚,但这一案件也向我们发出了警示: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绝不容忍任何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人。在经营食品和商品时,商家有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以诚信为本,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