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指出,中国人内心深处似乎兼具两种特质:一是热衷围观,二是喜欢多管闲事。
诚然,在某些情形下,当热衷于看热闹和出头的习惯显得不合时宜,但正是这种特性让国人看起来更加富有人情味。如果大家都冷漠以对,互不关心,面对不公时掉以轻心,那么稍加想象便能体会,这样的社会氛围可谓是冰冷无情,缺少了应有的温暖。
当然,也有人可能会反驳道,多管闲事无疑是风险重重,或许一不小心就会惹上麻烦,出现得不偿失的后果。究竟何须担任这个角色呢?再者,大家不过是普通百姓,并非超人,因此谁也不必多费心思,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好。
然而,生活中究竟有多少事情需要超人来处理?看似平常的小争斗往往远多于那些惊天大案。即使人们生活再普通,只要内心存有对正义的追求和敢于站出来的勇气,依然能被视为英雄,值得赞扬。
这其中就以河南信阳的孙女士为例。
2019年9月23日,原本是一个很普通的日子,然而,孙女士却因当天遇到的一件小事,出于正义感的维护,险些让她卷入一场官司,面临40万元的索赔。事后,孙女士感慨道:“……这件事情确实让人意外,原本大家都可能会做出类似的举动,结果我却因此惹上了官司。”
究竟是什么事情令孙女士遭到如此高额的索赔?法庭又会作何判决?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2019年9月23日晚,孙女士带着自己的孩子在小区内散步。走到小区南门附近时,她看到一位老人骑自行车将5岁的小罗撞倒,孩子摔倒在地,流着血,痛苦地哭泣。孙女士认得小罗,他住在同一个小区,与孙女士的孩子是幼儿园的同班同学。
见到小罗受伤,老人却显得毫不在意,扶起自行车后就想离开。孙女士在此时并没有多想,连忙上前扶起孩子,拦在老人面前不让他离开。当时,她并不知道这位老人郭某患有多种疾病,只是觉得无论如何老人应该等着孩子的家长来处理这件事情。
然而,郭某显得十分愤怒,声称小罗是自己撞上了他,损伤与他无关,并骂孙女士多管闲事,语气十分激烈。孙女士却并不畏惧,拨通了小罗母亲的电话,让她速来,同时报警,与郭某据理力争,阻止他离开,拉起了住户们的围观。
眼看着越聚越多的围观者,郭某意识到自己可能理亏,连小区物业的保安也过来劝阻,如果他现在逃走,指不定会遭到其他人的拦住,只好愤愤然地将车放下,坐在路边的石墩上休息。
谁也未曾料到,接下来郭某竟然突然间倒地,似乎是发病了。看到这一幕,孙女士吓了一跳,连忙拨打急救电话。但等救护车赶到现场时,郭某已因心脏骤停而抢救无效身亡。郭家得知杀人经过后,认为孙女士的阻拦是导致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物业保安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因此,郭家人将双方告上法庭,要求对于这起死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索赔额度超过40万元,并要求孙女士公开道歉。
接到法院的传票,孙女士感到十分震惊,自认为自己并没有犯错。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谁见了受伤的孩子不应该阻止老人走开,难道撞伤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然而,郭某确实在她阻拦后因为心脏骤停而去世,孙女士心中难免忐忑不安,害怕如果追究的话,她可能承担不起。
此事从情理角度来看,大家或许会有不同意见,但从法律角度审视,郭某的家属起诉孙女士等人,必须要依照法规。
根据法律界定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将其推定为有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法律都将适用侵权责任。
一般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要素: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在本案中,孙女士并不知晓郭某有多种疾病和刚出院不久的情况,其阻拦郭某是出于保护孩子的衡量,而非故意挑衅,且在这一过程中,她并没有对郭某进行辱骂或产生肢体冲突。
因此,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常理,并不存在违法性,反而具备了一定的正当性。根据了解,郭某住院期间医生曾警告其家属须注意控制郭某的情绪,郭某与孙女士争执,激发了其情绪,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这一切虽然发生在孙女士阻拦后,但在法律上,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郭某病倒后,孙女士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并未故意或因疏忽造成任何损害。至于小区保安出面劝阻,也只是正常地执行管理职责,其行为并不构成过错,因此与郭某的猝死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综合各方面考虑,双方无需负责。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郭家对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孙女士最终松了一口气。
“多管闲事”并非简单的贬义词,其语境取决于具体的事件情形。路见不平加以干预,不仅不可一概而论为“多管闲事”,反而应当受到赞扬。无论是在电梯劝阻吸烟,还是在这个案例中孙女士出于保护孩子的权益,阻止老人逃离,都是对社会良知的呼应。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框,见义勇为、路见不平,始终是社会所提倡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