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股市的波动引发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许多人也在准备抓住机会,积极进场参与“冲浪”。
据媒体报道,近期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原告斥资800万元委托他人炒股,该委托人信誓旦旦地与原告签署了保底协议,并表示若出现亏损,将会立刻补足800万元。然而,在赔损267万元后,当法庭介入时,原告发现这位自称高明的“操盘手”竟然没有任何证券从业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超过120万元的损失。这一案件中,被告的责任如何分配?原告是否也有相应的责任?与此相关的损失究竟是如何评估的?本案涉及多个引人注目的关键问题。
据诉状,案件的原告是一位“60后”的女性邓某,通过朋友的介绍结识了“80后”男子尚某,他自称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广泛的市场网络,可以帮助邓某通过证券投资实现稳定收益。邓某对此深信不疑,随即在2023年9月与尚某签订了一份《托管协议》,约定邓某将800万元投入证券账户,委托尚某进行股票交易。
为了保障原告的资金安全,尚某还提供了60万元的担保金。同时,还承诺原告的本金将不会遭受损失,如果账户亏损达到约定幅度,尚某需立刻补足初始资金至800万元,并且任何盈利后双方按五五分成。
在签署合同后,邓某依照协议将80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尚某则向邓某转账60万元作为担保金。在合同执行期间,账户多次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金额已超出了《托管协议》的约定范围,但在邓某的催促下,尚某并没有按协议要求补足资金,称实际由一名“90后”男子孙某进行操作。随后,包括春节前夕的2024年2月,该账户累计亏损已接近400万元,在此期间,尚某与孙某依旧没有补足资金。
2024年2月,孙某向邓某出具了一份400万元的“欠条”,承诺会对亏损进行偿还。尽管尚某继续安排孙某进行操作,但直到邓某终止托管时,共计亏损已超过267万元。
邓某认为,尚某在签署《托管协议》后联合孙某共同操盘,未能履行确保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也未能及时补足证券账户的资金,而且违背了原告的指示,进行高风险股票操作,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作为操盘手的孙某在账户亏损后多次承认债务,因此应与尚某共同承担赔偿原告的责任。
基于此,她向法庭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两位被告赔偿她2675170.86元的损失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用10254.82元。
根据判决书,原告所主张的267万元损失,即为案涉股票账户初始资金800万元减去2024年2月26日时账户的余额4724829.14元和60万元的担保金。
在经过多轮审理后,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呈现,揭示了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方面的证据。法院在裁决书中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逐一说明和明确。
一是围绕《托管协议》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及整个《托管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进行讨论。
对此,法院明确表示,保底条款的设定剥夺了邓某应承担的风险,而在没有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依旧规定享有50%的收益,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市场的基本规律和公平原则,因此该保底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尽管保底条款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托管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因此,《托管协议》整体上依旧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关于孙某向邓某出具的400万元欠条是否会产生债务效力的问题。
法院指出,该欠条是在案涉证券账户发生亏损后,由孙某单方面向邓某出具的。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出具欠条的目的在于继续对邓某施加影响,促使其将案涉证券账户交由孙某进行操作。然而,该欠条中所提及的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因此该欠条的法律效力得不到认可。
三是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法院认为,作为受托方的二被告并没有证券从业的资格,且明知股票理财存在高风险,仍随意接受原告的委托进行股票理财,并向委托人承诺本金将不受损失。在实际操作中,二被告未能对原告的股票理财进行审慎处理,导致原告遭受损害,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二名被告作为共同受托方,为原告邓某提供了股票理财服务,其过错责任相对,依法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邓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2014年开立股票账户以来,至2023年开始参与股市交易,理应对股票市场的风险有足够的理解。在庭审过程中还查明,邓某在委托二被告进行股票理财时,已经知晓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及持仓情况,并对证券账户的操作流程也是有所了解的。
因此,法院认为,邓某作为委托人,自然应该意识到金融市场风险的存在,尽管他轻信了受托人的保底承诺与股票操作技能,但这也显示了其一定的过错。基于庭审情况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证券账户的损失。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原告承担损失的40%,而二被告则承担损失的60%。
最终,法院裁定尚某和孙某对邓某的损失进行连带赔偿,金额超过120万元,并驳回了邓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当事人损失的计算,庭审中查明,由于二被告未执行委托人邓某的指示,擅自于2023年11月20日和21日交易港股,原告邓某于2024年1月30日对案涉证券账户的密码进行了修改,视作原、被告双方已经于2024年1月30日解除委托理财合同。
在之后的股票交易中,邓某在孙某的指导下对所持股票“××格尔”进行了卖出操作,然而这项行为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仍然保持着委托理财合同的关系。
原告证券账户的损失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正是理财合同解除的时间点。该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委托人所交付的800万元减去在该日期账户的总资产。尽管原告未能提供当天的相关报告,但却提交了次日上午的报告,显示其账户总资产为5384753.04元。
法院依据两天之间的股票市值差异,推算出在1月30日的总资产达到了5985125.04元,因此确认此次损失为2014874.96元。同时,法院对原告主张的267万元损失的计算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其缺少法律依据,最终决定不予支持。
媒体注意到,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的60%正好与法院判决两位被告需赔偿的金额—即1208924.98元相吻合。
针对被告辩称已向原告转账245万元的情况,法院表示,这一系列操作行为属于两名被告在受托理财过程中的常规操作,且可视作他们在理财期间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合法处分,因此在计算原告的损失时,法院并未对该转账金额另行扣除。
此外,原告所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未予支持。
记者就此案件专访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希娟。王律师表示,股市的波动无疑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尤其是对于那些对股市不够了解的个人而言,这种波动更像是潜藏着巨大机会的“漩涡”。许多投资者往往只关注可能带来的收益,却对隐藏在财富背后的风险视而不见。
在其看来,对于缺乏股市经验的投资者来说,容易被一些所谓“保底承诺”所迷惑,继而加大投入,但在此类案件的日常处理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种“保底承诺”常常不被法律承认,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巨额的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