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被判骗取出口退税罪

季同谈社会 2024-09-21 04:47:20

使用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被判骗取出口退税罪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4刑初66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佟某利用霍尔果斯A贸易有限公司、霍B尔果斯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日照C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和出口的情况下,分9次从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州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2114847元。

被告人佟某于2024年3月20日,将骗取的税款人民币425839元主动补缴至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州税务局,2024年7月1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退缴至霍尔果斯市公安局。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使用非法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1148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主动补缴税款,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佟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提出对被告人佟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3.辩护意见

(1)被告人佟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无异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

(2)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退赃、悔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同时希望综合考虑被告人佟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悔罪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对佟某减轻刑事处罚。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使用非法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主动补缴税款425839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款,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并上缴国库。

综合考虑被告人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佟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一万四千八百四十七元。

0 阅读:0

季同谈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