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后走逃(失联)的,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季同谈社会 2024-08-10 03:44:14

欠税后走逃(失联)的,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什么是欠税

所谓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包括以下情形:(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什么是走逃(失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所谓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这是走逃(失联)企业的概念。从这个概念来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二是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其判定的标准为:(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3.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税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那么,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一)放弃到期债权的;(二)无偿转让财产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四)隐匿财产的;(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其中,该条第(五)项“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也即是走逃(失联)的含义。因此,对于欠税后,走逃(失联)的,可能会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相较于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一个沉睡已久的罪名,在实务当中并不常见。但是,《解释》明确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表现,填补罪状的空白,激活了这个沉睡已久的罪名。特别是欠税后走逃(失联)的,可能会成为该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此外,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入罪标准比较低,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就会构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罚;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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