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农民捕捞二两河虾就被判刑一个月,大爷声称捕捞了大半辈子之前怎么没抓我?究竟是什么原因出现这种情况呢?
案件介绍一位安徽的农民大爷是在县里长大,在此地活了大半辈子,早就对身边的大自然了如指掌。
并且大爷住的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河流众多,属于长江流域河流水系,大爷就是靠着这样的优势谋生,养活了自家人。
河流附近的居民大多数都存放着古董“地笼”。“地笼”是四面都是封闭式的,网眼都密集在一起,即便挣扎,也不会有一丝丝逃跑的机会,就连小鱼小虾更是无法逃出。
有一天大爷的孩子们外出归来。由于许久未见,大爷想整顿好的食物给孩子们补补。
于是拿出尘封已久的地笼去家附近的河边捕虾,最终捕了二两左右的河虾。
大爷非常的高兴,也觉得足够了,便收拾工具准备回家。
在收拾工具的期间,刚好有巡守河道的工作人员见此情形,连忙上去抓他并进行阻止、警告大爷犯法了,要判刑的。
大爷已长期不接触社会,身体也不如从前,自然不知道如今的法律规定,觉得这工作人员就是骗子,还解释之前都是靠这些活维持生计的,怎么之前就不犯法,也没判刑,你们是骗子吧。
工作人员连忙出示相关证件,大爷觉得不合理,有些生气的说道“我就抓了二两河虾就要坐牢?你们管的也太宽了!”
工作人员见大爷还不知自己触犯了法律法规,但是也不能因为大爷无知就要放过此事,仍然要公办公公事,依法执行,耐心请大爷去公安局进行进一步的询问。大爷拗不过工作人员,便同意去公安局调查。
在询问期间,大爷一直以自己祖祖辈辈都是这么计生,并且河流的生物并不是国家稀有保护的动物,并不构成违法的说辞辩解。
以案释法工作人员又何尝不懂呢?但是法律有法律的规定,又岂能是祖辈出面就能解释的事情?
于是,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大爷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允许在禁渔区、渔期和使用小于规定的网格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并且捕捞的幼鱼、虾中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因此,大爷使用了超过规定的网格尺寸的“地笼”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而大爷则辩解称,我去的河流并不是禁止的区域,并且我这些都不是幼虾,都是已经成熟的虾,所以并没有违规。
大爷所去的地方是禁止的区域吗?
根据相关规定,2020年12月底就颁布了安徽省农业的相关文件《关于长河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主要讲诉长江中下游流域的淡水渔业资源从前被肆无忌惮的破坏,使得渔业环境遭受破环,甚至出现“灭亡”危机,从而安徽省进行规定的禁止的区域和禁止的时间等限制进行保护与补偿。
而大爷捕抓的区域正是规定的禁止区域。因此,工作人员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并没有滥用职权。
大爷说的之前一直在捕捞也是没有错的,因为规定是2020年才发布的。
那么大爷只是捕抓了二两虾,并没有食用,需要判严重的罪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在禁渔区、渔期或禁止工具、不同方法进行捕捞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影响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
而本案中大爷虽在禁捕的时间内,在禁捕的区域进行捕虾,违反了法律法规,但并不是有意所为,并不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判为一个月的有期徒刑,两年的缓刑时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捕捞的同时我们也要爱护我们周围的环境,同时,法律的普及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