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月,广东一男子街口枪杀警察,被捕入狱后数万人为其求情。
警察代表着公平正义,代表国家公信力,为什么杀了警察的男子会得到众人拥护呢?
【案情摘要】被杀的警察化名强子,强子是个典型的官二代,其父亲是广东的高管,受到其父亲庇护,一路上顺风顺水,身边同学也因为其家室巴结他。
强子是名副其实的少爷身少爷命,也养成了少爷秉性,无法无天。
凭借优秀的在校履历和家族的支持,强子顺利进入警校,毕业后成为广东某局一名警察。
但是强子并没有成为一名正义的警察,在警察局的身份遮掩下,强子组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领头人和保护伞。
在此期间中,强子恃强凌弱,无恶不作,百姓深受其害,又状告无门,积怨已久。
强子曾经将某青年打成轻伤,直言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后让其小弟顶罪,该类事件发生过多次,强子次次都依靠其势力不受法律约束。
另一个黑社会组织老大,化名老王,两黑社会组织经常冲突,积怨已久。
强子假借警方势力,把王大哥关进警察局半年多。强子担心老王报复,进而多次针对老王展开抓捕行动。
老王被多次打击报复后,心知强子迟早会把他送进监狱,于是打算枪杀强子。
老王杀完人之后扬长而去,告诉组织成员低调做事,把产业洗白。
老王杀死强子这件事,被当地百姓知道后,家家燃放烟花炮竹庆祝,这个社会毒瘤被铲除了,家家户户都称赞老王。
强子家势力强盛又有派遣的专员调查强子身亡之事,事情很快败露,老王被迅速被抓捕入狱。
法院认为老王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最终被判处死刑。
百姓得知老王被法庭判处死刑后,数百人为其请愿,认为老王枪杀强子属于为民除害,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以案说法】在上述案情中,老王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强子触犯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人罪,渎职罪等。
强子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以违法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方的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老王和强子都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两人都属于组织的领导者,根据刑法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持有枪支弹药,在枪支弹药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王街口枪杀强子,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吸收。
此外,老王还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指主观上持故意心态,行使杀人的实行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判决老王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强子触犯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人罪,渎职罪等。
如果其被状告到法院,法院也会判处其死刑。
既然如此,老王杀人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立功?老王替天行道,为民除害,是否能够从轻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
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虽然强子无恶不作,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赋予老王结束一个人生命的权利。
每个人都需要通过法庭的审判和严格的程序定罪量刑,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权。
老王虽然为民除害,但是也不能够掩饰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每一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由的责任。
所以即使百姓请愿,希望法院从轻判决,法院依旧判处老王死刑。
法律神圣不容侵犯,民意代表民心,不代表能够动摇法律的地位,影响法庭依法审判。
需要你时,装傻充愣:不需要你时,神圣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