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听说过配阴婚吗?这种自古以来就有的封建习俗,它是一指男性或女性在还没有结婚前就去世的,家属会在他们死后为他们找一位死去的“配偶”,为他们完成结婚仪式,进行合葬,让他们的人生得以圆满。
2011年在延安,就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配阴婚”案件。犯罪分子王某荣和他的两个同伙,为了挣钱他们不择手段,因没有顺利盗窃到摩托车,他们竟然将一名孕妇残忍杀害,事后还把她的尸体卖了“配阴婚”。
这三个禽兽不如的人,到底是如何将孕妇杀害又将尸体卖掉的呢?
一、离奇失踪的孕妇“警察同志,我要报案,我老婆失踪了,她昨天白天就出去了,一晚上没有回来”!延安市某地派出所被这突如其来的报案者打破了平静。
接待的孙警官见男子非常着急,于是先安抚了一下他的情绪,“先别着急,坐下来慢慢说”。原来报案人叫李某,据他描述,他的老婆罗某昨天上午去县城的朋友小丽家里,现在手机关机联系不上,人也不在朋友家里。
孙警官问李某“你最后一次跟你老婆联系是什么时候?”李某声音哽咽,说道:“我最后一次联系她是在昨天上午,当时她正在路口等公交车,当时我打电话问她是否顺利坐上公交车。”
“当时她坐上公交车了吗,是哪条线路的公交车”。孙警官继续追问。李某回答道“没有,当时我问她的时候她还没坐上车。因为等了半天都没见到一辆公交车过来,她还跟我抱怨有些累。我心疼她,所以告诉她让她打出租车得了。”
孙警官见李某心情平复了一些,继续询问“她后来打车走的吗?”
“没有打出租车,因为我老婆比较节俭,她舍不得打出租车。”
李某低着头,突然他说道“警察同志,我知道了,当时我在跟我老婆说让她打车走的时候,一辆面包车停在了她身边,我在电话里听见了司机和她的对话。”
“他们都说了什么?”孙警官拿着笔边记边问。李某继续说“司机问我老婆10块钱去县城,走不走。当时我老婆还跟他讲价,司机说9块钱不能再少了。因为我心疼她,让她赶紧上车。”
在接下来李某的描述中,孙警官了解到,罗某上车后李某就没再联系她,直到天快黑了,李某突然意识到自己老婆还没回来。
于是给老婆打电话,发现她关机了。李某当时觉得可能是老婆的手机没有电了,又光顾着与朋友叙家常,忘记充电了。已经这么晚了,朋友可能是担心她自己回来不安全让她在自己家住下了。李某便放心下来。
可直到今天,李某依然没有联系上自己老婆,跟朋友小丽确认了也不在她家,他就赶紧来报案了。“警察同志,我求求你,一定要帮我找到我老婆啊,她还怀着孕哪”!
一听说罗某还怀着孕,孙警官更谨慎了。他觉得孙某的失踪很有可能和那个面包车有关系,这个案件可能不是一起简单的人口失踪案,可能会涉及拐卖人口。
于是,孙警官让同事安抚好李某,自己则赶紧将这个案件跟领导汇报。
二、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当地公安局特别重视这起案件,立刻成立了调查组。顺着李某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来到了罗某失踪的公交站。
可到这他们才发现,这个公交站在一条村路上,而周围又没有摄像头,根本无法查到罗某所坐的面包查的车牌号。
这一时之间让调查组的工作人员犯了难。不过有民警提示,可以向当地的村民打听打听,也许有人会看见过那辆面包车。
于是,办案民警挨家挨户地打听,终于在一位60多岁的大爷那里得到一些线索。据大爷描述,当时他们几个老朋友正在路边闲聊,一辆面包车开了过来,因为前几天刚下过雨,路上有积水,面包车在经过他们时溅了他们一身水。
他们朝司机说了一句让司机慢点开车。可没想到司机竟然开窗朝他们骂了一句,然后扬长而去。
那位司机看起来面相很凶,很吓人。车后座上还坐着一名孕妇。根据大爷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又来到交管部门,调取了周围公路的监控。
经过民警的不懈努力,他们终于锁定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王某荣,刘某刚和冯某强,并顺利地将他们抓到了派出所。
四、令人愤怒的杀人动机办案民警立刻对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展开了讯问。在讯问司机王某容孕妇罗某现在人在哪里时,他的回答震惊了在场的所有工作人员。
“被我们杀掉了!”王某容不假思索地回答。
“为什么要杀掉罗某,你们和罗某有什么交集吗?”民警继续问道。
“没有交集,我们就想搞点钱花。听说这附件有人买女性的尸体配阴婚,当时我们看见她站在路边等车,就想把她骗上车后弄死,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她的尸体卖给有需要的人。”
王某容把他们为何杀害罗某,如何杀害罗某交代得一清二楚。经民警调查了解到,王某荣曾经因犯盗窃罪入过狱。
出狱后,他没有一个正经的工作,整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后来他又认识了刘某刚和冯某强。
案发当天,他们三人准备在延安市宝塔区某地盗窃摩托车,但是因为当时周围人特别多,他们没有敢下手,所以就空手而归了。
因为他们没能顺利盗窃到摩托车,他非常不甘心。在回去的路上,他恰巧碰见了在路边等车的孕妇罗某。
他想到附近有人想要买女性的尸体,给自家的儿子配阴婚。既然没有盗窃到摩托车,那么把这个女的弄死,把她的尸体卖给“有需要”的人,也能赚一笔钱。
于是他和刘某刚,冯某强商量好后,将正在路边等车的罗某骗上了车。在罗某上车后,他们开车走了一段路,找了一个没人的地方,他让两个同伙给他望风,自己则死死按住罗某的脖子,将罗某残忍地掐死。
后来把她的尸体卖给了别人,得到了22000元钱,自己分了14000元,其他两个人分别分得4000元。至此,孕妇罗某失踪案件水落石出。
四、法律分析:杀人偿命,故意杀人者被判处死刑王某荣,刘某刚和冯某强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残忍将孕妇罗某杀害,并将尸体卖给他人,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罪名中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它是指犯罪行为人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死刑。
因为生命是一个人最宝贵的东西,有生命才能谈健康、财富、事业等,所以刑法将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处罚标准设置为死刑,可以看出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并且严厉打击非法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角度来分析王某荣等三人的行为。首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犯罪主体。
不仅年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构成该罪,而且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只不过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荣等三人都是成年人,而且精神和智力都正常,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杀害他人的故意。
所谓的“故意”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得他人失去生命,但行为人内心却希望他人死亡或对他人可能面临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王某荣等三人为了获取钱财,不惜用手按住孕妇罗某的脖子,他们理应知晓这种行为会造成孕妇罗某死亡的结果。
但是他们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他们好拿罗某的尸体换钱,在主观上,他们是直接故意的心理,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再次,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王某荣等三人掐死孕妇罗某,造成罗某死亡,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他们三人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罗某作为人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最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因为他们三人没有顺利盗窃到摩托车,心有不甘,为了不劳而获,他们竟将罗某杀害,非法剥夺了罗某的生命,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011年的7月份,这起案件经过延安市中院审理后,认定王某荣和他的同伙以出卖尸体获取金钱为目的,无故杀害他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荣死刑。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荣又提出了上诉,但是对于这个杀人犯,陕西高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诉求,反而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王某荣势必要为自己杀害孕妇罗某的行为付出代价,2013年的7月23日,他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至此,这起让人难以理解的配阴婚杀人案件到此结束。
许多人都难以想象,他们怎么会如此残忍,将一个身怀六甲的孕妇杀害。不过万幸的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