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城乡统一,是对乡村人口的一种尊重
文/马进彪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中国新闻网4月28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结合越来越紧密,但界线越来越模糊,昔日那种城乡二元结构在消费方面已越来越不明显,早已不是那种农村明显过弱,城镇明显过强的局面。从很大意义上说,农村的可支配收入在消费方面已表现得非常突出,据相关部门曾公布的数据显示,很多农村的消费已经直抵一些普通城镇,在城市中的消费很大部分在农村也照样存在。这说明昔日那种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消费形式已不那么明显。
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实就来自于所在地的可支配收入和实际消费情况,因此,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经不适用于现实经济社会的发展结果。这个标准的滞后,会使人们对于农村的看待起到负面的失真作用,对这些年来广大农村的发展成果也是一种不经意的否认,而这都很不利于人们客观地认知发展中的新农村,这在人们心里会产生很多误解,会妨碍人们对新农村新面貌的理解。而更重要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施二元化,这也是对农村人口的一种歧视。
这次,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从根本上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二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实行很多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那也是一种必然结果,因为法律总归要服务于现有社会的发展阶段,它不能人为地超越那个阶段,否则,它就等于超越了它自己所能包容的最大范围,而那就是一种法律的失调,会制约社会的发展。但在发展的社会中,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标准,各种标准都必须服从于并服务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当社会的发展超过了原有法律适用的范围时,就要予以法律的调整和跟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而这次,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本身就是法律尊重了社会发展现阶段的结果,也是对这些年来广大乡村发展到新阶段的肯定,尤其是对于这些年新农村建设的肯定。社会发展是动态的,这就要求法律的修改也是动态的,它们都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情况,有的就是不断地调整自己以适应社会的进步。因此也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城乡统一,有利于城乡的进一步融合,最终符合城乡一体化平衡展的格局,也更是一次法律调整的有利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