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法律规定与公众情绪的碰撞

国廉评论网 2024-04-05 17:56:54

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中的三名涉案初中生,其行为之残忍令人震惊,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是否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尚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鉴于案件的恶性程度以及公众对此案的高度关注,预计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应该不会遇到太大障碍。然而,在涉及对这三名初中生的量刑问题上,网上出现了很多要求判处死刑的声音。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三名实施杀人行为的初中生,不仅不会判处死刑,甚至难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接下来,我将对该案的量刑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任何犯罪事件,无论其残忍程度如何、影响如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审理和判决。判决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基于公众情绪或舆论压力。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体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唯有达到这一法定年龄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方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到此年龄界限的个体,不论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何种危害,均免于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行为是受意识驱动的行为,而个体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和认知能力受到年龄的制约。只有当个体成长到一定年龄,接受了足够的社会教育,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后,他们才具备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以及有效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因此,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要求他们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见《刑法》第17条的规定,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而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在执行时必须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根据刑法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不仅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极大,还包括犯罪分子主观上的恶性程度极高。为了进一步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被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确保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具备决定和核准死刑的权力。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限制或废除死刑,我们国家也在积极响应这一全球趋势,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以及“减少死刑”作为刑事政策的重要方向。无论是在司法实践层面,还是在立法改革层面,我们都可以看到死刑适用在大幅度减少。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我国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一律不适用死刑。这一立场在1979年《刑法》中曾有所松动,允许对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罪犯在罪行特别严重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现行刑法已彻底删除该条款,坚决执行不满十八周岁者一律不判死刑的规定。此外,从国际视角来看,绝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我国于1991年12月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对未满十八周岁者的罪行不得判处死刑。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原则。在本案中,涉案的三名初中生年龄介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依照刑法规定,他们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确实应当为所涉及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会被判处死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无论他们的罪行多么严重,都不可对其判处死刑。更进一步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对于本案中的三名初中生而言,他们甚至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公众对于这起案件的愤怒和悲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并不是以报复为目的,而是以正义和社会秩序为宗旨。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人格发育尚未成熟,法律对他们的犯罪行为采取了特殊的处理方式,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考虑,以及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的可能性。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心智仍在发育阶段,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具有高度的可塑性。我们成年人都曾经历过十二三岁的年纪,那时的我们大多懵懂无知,宛如一张白纸。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成年人的标准来衡量和评判。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包括家庭环境、教育缺失以及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他们的行为和决策模式。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更需要深入挖掘并解决这些潜在的根本问题。在当今社会,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家庭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的趋势。针对这一严峻现实,2021年3月21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并设立了特别严格的追诉程序。然而,这仅仅是法律在应对低龄化犯罪时所采取的一种被动且权宜的措施,并非根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灵丹妙药。我们不能盲目迷信死刑的威慑力,更不能将严刑峻法视为万能的解决方案。在未能触及并改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认知的情况下,单纯寄望于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极端案例,如一个八岁的孩子残忍杀害他人,就轻率地要求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对未成年人一律适用死刑。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指引下,我们应当以追求正义为首要目标,而非沉溺于复仇的情绪之中。同时,我们更应注重预防与教育,而非仅仅满足于简单的惩罚。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环境的逐步改善,我们有信心能够更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将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作者:国廉评论专家委员会法律评论员 国廉评论网评论部主任 孙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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