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是否应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之友 2024-01-18 17:31:13

【案例】

广州丰沛花园由开发商广州市丰沛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开发商与广州丰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期限为12年,自2004年1月到2016年1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丰沛物业公司为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提供物业服务。丰沛物业服务停车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提供停车场内安全巡查,做好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持停车场内通风、垃圾清运,维持停车场秩序。”还约定:“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收费按照广州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因开发商广州市丰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进行拍卖偿还贷款。

2010年9月1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新庆以1200万元购买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142个车位,随后王新庆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丰沛物业公司要求王新庆支付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王新庆认为其已经自行委托人员进行管理,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丰沛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新庆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车位按照12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408.960元。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停车场产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沛花园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是由其自行管理,从停车场入口范围起,车辆的进出口服务、保管服务、停车指引服务、保安服务、清洁卫生等,都由被告雇请人员进行管理,因此无须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便要支付物业服务费,也不应按照穗价(2010 99号文规定的120元每月每车位的最高标准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有的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位于丰沛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内,原告为停车场提供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小区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等事项等均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考虑到原告自行聘请了4个人员自行负责停车场内的管理工作,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其完全履行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26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按照每个车位每月6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判决被告王新庆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的142个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车位按照6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204480元。

【律师点评】

被告应支付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

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结合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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