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公布《龙华观澜某小区停车场入口玻璃幕墙安装项目“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3日16时45分许,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某小区停车场入口玻璃幕墙安装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龙华观澜某小区停车场入口玻璃幕墙安装项目“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涉事施工队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龙华观澜某小区停车场入口玻璃幕墙安装项目“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工程和场所概况
应某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单位深圳某钢管公司于2024年4月份开始对小区开展品质提升工程,事发工程即为其中一项工程,名称为观澜某小区停车场出入口玻璃幕墙安装项目,位于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施工面积约113.4平方米,总投资约20万元,于2024年6月1日开工,计划于2024年6月30日竣工。事发位置位于地下停车场入口钢架构玻璃幕墙处,设计名为“车库雨棚”,事发时施工人员在车库玻璃雨棚顶部对玻璃缝隙进行打胶固定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发包单位:深圳某钢管公司。
2. 承包人:张某1;本次某小区车库雨棚搭建项目由其购买材料及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曾某山,伤者,男,重庆开州人,玻璃安装临时工。
2. 郭某奇,男,湖南益阳人,深圳某钢管公司驻涉事工程现场负责人。
3. 张某1,男,重庆开县人,涉事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4. 张某2,男,重庆开州人,涉事工程施工队现场负责人。
(四)涉事工程相关合同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 项目合同情况
2024年6月深圳某钢管公司联系张某1,双方约定由张某1负责采购材料并安排工人对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玻璃雨棚进行施工作业,未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2. 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圳某钢管公司组建了小区品质提升小组,设立了项目办公室,但其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将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张某1;未与张某1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张某1消除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玻璃顶面孔洞未设置防高处坠落措施的安全隐患。
(2)张某1安排张某2作为现场负责人,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钢结构工程施工,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玻璃顶面孔洞未设置防高处坠落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7月3日下午,曾某山与工友在事发位置进行玻璃缝隙打胶固定作业,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16时45分许,曾某山从一处未安装玻璃的缺口处(尺寸1.9米*1.2米)跌落至地面受伤,坠落高度约4.07米。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评估意见
发现曾某山跌落受伤后,工友上前查看伤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告知张某2及物业人员事故情况。约1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将曾某山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观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均正常履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1.额部及双侧眶周软组织肿胀,伴血肿形成,颅骨多发骨折,累及双侧视神经管及右侧中耳;2.双侧额叶及右侧颞叶脑挫伤,伴小血肿形成;3.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积血,颅内积气;4.副鼻窦及右侧中耳及乳突积血积液,颈椎骨质增生;5.左肺上叶前段、左肺下叶外基底段实性结,左肺下叶后基底段肺大疱;6.右4侧肋、右4后肋、右3侧肋及第4胸椎骨折,右5、6侧肋局限形态欠规整,双侧11肋骨多发双边影;7.肝右叶包膜下钙化灶。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属于重伤。
张某1已为伤者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伤者后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出院。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曾某山在玻璃顶面作业过程中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
2. 事发位置的梯形孔洞处未设置盖板、防护栏等防高处坠落措施。
(二)间接原因
1. 张某1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钢结构工程施工,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玻璃顶面孔洞未设置防高处坠落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
2. 深圳某钢管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张某1;未与张某1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对张某1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张某1消除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玻璃顶面孔洞未设置防高处坠落措施的安全隐患。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 张某1不具备资质承接钢结构工程施工,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 深圳某钢管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1;未与张某1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对张某1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 曾某山在进行玻璃安装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