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平县政府公布《永平县215国道马宁线“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2月19日,大理州永平县北斗乡215国道马宁线K3388+2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造成2名驾乘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永平县215国道马宁线“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系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驾驶人,男,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车辆基本情况
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东风牌/DF****0A4。
云L**96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厂牌型号:宏昌天马牌,使用性质为货运。
经调查,登记所有人为环**,实际管理人为环**,系环**儿子,2024年1月份,环**与李**口头约定买卖车协议,双方口头约定以10.8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李**,因李**只支付了4万元,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自2024年1月份开始,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李**。
现场勘查时该车车头损毁严重,档位无法勘查。该车运载集装箱所载货物为玉米,事故现场玉米已抛洒,按该车“入库检斤单”记录测算,事故发生时,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车货总重52.14吨,该六轴货车车货总重限载49吨,超载3.14吨。
该车于2024年2月19日03时17分驶入215国道永平辖区后,车速保持在60-76km/h区间,事故发生前,最后显示的车速为76km/h,该路段限速60km/h,建议车速为40km/h。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经查,路面无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物。
(四)事故死者情况
死者1李**,男。(系事故驾驶员)。死者2杨**,女,(系乘坐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2月18日,驾驶人李**在95306小程序上接到大理昌运物流公司的派单,将一个装有粮食(玉米)的集装箱(玉米净重32吨)运往云龙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8时13分许,李**驾驶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到大理市凤仪镇大理东站装集装箱,18时42分许,装完集装箱后将车辆驶入到凤仪镇凤羽路与金梭路交叉口处停放后离开,之后独自一人驾驶云LN**75号小型汽车前往宾川县,于2024年2月18日19时49分到达宾川县,后将车停放在鑫福路徒步前往宾川县**小区其叔叔赵**家中吃饭,过程中与其岳父张**饮酒,吃饭结束后在其前妻张**陪同下俩人一起离开立人花园小区。离开后李**于22时46分又独自一人驾驶云LN**75号小型汽车前往宾川县干甸村张**家中,后在张**家中闲聊后又独自一人驾驶云LN**75号小型汽车返回下关,于2024年2月19日凌晨00时30分到达云浪收费站,下收费站后前往凤仪镇***公租房小区,杨*租住的公租房找到杨**(当日杨**在其朋友杨*家饮酒)和杨*等人,结束后于2月19日凌晨01时55分许,李**驾驶云云LA**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96挂车)载杨**从凤仪镇凤羽路与金梭路交叉口出发,驶入到环城路辅路后又行驶到215国道马宁线,行驶1小时25分后,在215国道马宁线K3388+200米处发生单方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李**醉酒、超速、超载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乘坐人杨**未使用安全带,加重了在此次事故中的损伤。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问题及预防对策
(一)突出问题
一是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该事故中驾驶人李**存在醉酒、超速、超载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二是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该事故发生在夜间,虽然大理州公安局对“一早一晚”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县市交警大队警力严重不足,交通违法查处工作难以做到全覆盖,不同程度存在失控漏管现象。三是治超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货车装载单位履行治超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行驶证上核准的载质量进行装载。二是相关县市、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源头治超工作不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治超工作未形成合力。
(二)预防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二是抓实路面执法管控工作。三是全面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信息来源:永平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