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德力行机电科技第37类“德力行”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1-10 17:18:59

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慌张,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案件回顾

家得宝国际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7类的60559010号“德力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词汇,整体具有独特含义,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3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其“德力西”和“DELIXI”商标在国内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也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德力西”和“DELIXI”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德力西”和“DELIXI”并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的服务内容与异议人申请驰名的第9类商品之间也并无关联性,答辩人与异议人所属行业更是完全不同,面对的消费群体不同,根本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要件,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字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答辩人出于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根本不具有任何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应当准予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答辩人对品牌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并未带有欺骗性,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0559010号“德力行”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德力行”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为组合商标,异议人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异议,我司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商标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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