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的物业费标准如何确定?

物业之友 2024-01-11 17:26:26

【案例】

2007年1月5日某市老你科技有限公同与城开房地产发展公司签订商品房天卖合同。合同约定宏信公司向城开公司买受华富商贸城二层。该房屋用途为商业,理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城开公司应当在2007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交付宏信公司。城开公司于2007年11月制定了华富商贸城的物业管理规约。

该规约包含以下要内容:1.华富商贸城土地用途为商业。2.华富商贸城目前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物业公司)。3.商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6元。4.各产权人应按规定向物业公司缴付其单元当月应付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如水费、电费等。因宏信公司收楼后没有按时向城开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城开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城开物业公司认为,作为为华富商贸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受托至今为包括宏信公司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宏信公司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故起诉要求被告宏信公司给付从2007年12月1日暂计至2009年12月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按照26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为83,200元,合计1.996,800元。

被告宏信公司在诉讼中辩称:不同意原告城开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因此,被告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又务。2.就告向城开公司购买的华富商要城二楼的房产,直至2010年2月,被开公司才向铁告提交法处房产的发工融收备来表。被告还在与开发商城开公司于2008年10月签订的备忘录中能明了“墨于城开公司尚未取得不言面曾我工程的竣工的收备案表,尚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的内容,由于城开公司与宏信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产支付条件为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所购买的房产应当被认定为未支付,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3、原告公司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米26元未经有关机关审批,未与被告有明确规定,不同意按照此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诉讼过程中,法院向在华富商贸城从事经营活动的司百瑞贸易公司、福登商贸行、恒生餐饮公司等单位就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查。上述被调查单位均向法院反映,他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这个标准是他们与物业公司互相妥协的结果。但是原告在索取物业费的通知书中,依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6元的标准索取费用。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8年1月26日至2009年12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2008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1.80元支付,2009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3.40元支付。

一、原告有权为华富商贸城提供物业服务

二、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应自收楼之日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三、物业服务费标准存在争议时,应由法院委托专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作为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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