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致15人死44伤,伤亡惨重,令人痛心!
据通报,经初步分析,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了烟囱效应,火势迅速向上蔓延。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能有效阻隔烟气蔓延,也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相关人员表示,在“2·23”火灾事 故中, 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车主、物业公司、社区管理对消防安全都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电动车主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是否负责?
本次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高层民用建筑架空层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宋律师介绍,《高层民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王博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电动车在架空层的集中充电成为了火源,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管理应更为严格、规范。居民是电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实际上也是管理者。”王博士认为,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车主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宋律师也认为,小区业主及房屋具体使用人,都应当对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相应的责任。“根据应急管理部2021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物业公司是否疏于管理?
南京“2·23”火灾事故发生于2月23日凌晨,消防接到警情的时间是凌晨4时39分许,那时住户大多处于深度睡眠中。有媒体报道,起火楼栋住户怒斥物业警报不及时。
“物业的工作人员有没有做好架空层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有没有第一时间发现火情?有没有积极地救援?”王冠宇博士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架空层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巡查报警迟延,严重不作为。
宋建设律师也介绍,“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第三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该规定同时对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社区检查督导是否有缺位责任?
此次火灾中,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能有效阻隔烟气蔓延,这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王冠宇博士指出,社区管理的责任被忽视。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王博士认为,如果社区检查监督缺位,那么社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受害者及家人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
宋建设律师认为,如果本次事故是电动自行车自燃引起的,则该车辆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则车辆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停放进行有效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宋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受害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物损失等相关损失。”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生产商有无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失火夺命只需100秒!”尽管人们经常可以在小区住宅楼看到类似的警示消防标语,但一边是居民极其依赖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现实,一边是电动自行车频频着火引发的悲剧。
“2·23”火灾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生产商有无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王冠宇博士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最终查明电池存在产品缺陷,则电池生产商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