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于2009年7月5日入住广州市华商花园×号楼×室。华商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在入住当日,签暑了《华商花园管理规约》,规约第15条约定:“业主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者,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2015年10月3日至10月10日期间,王某擅自在其房屋小卧室窗户外墙上搭建彩钢板棚屋。华商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口头予以制止,但王某不听劝阻。华商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10月15日、10月2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致函王某,要求王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王某仍拒不拆除。华商物业公司认为,王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严重损害了建筑物外观,造成了小区安全隐患,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且王某的行为也违反了其入住时签署的《华商花园管理规约》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拆除违法搭建物,将建筑物外墙面恢复原状。
王某辩称,由于我入住的×室存在窗户漏风、墙面发霉等问题,无法正常居住,且给物业公司反映多年无果,因而我们才修建塑钢窗以保温,本案实是物业公司违约,未进行保温维修造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条约定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共有,我方作为业主之一,享有此权利。根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如有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可由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或诉讼,故被告华商物业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签署《华商花园管理规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擅自在其房屋小卧室窗户外墙上搭建彩钢板棚屋,破坏了住宅楼的承重结构和外墙面的形状,损害了建筑物的外观,同时造成了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根据《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业主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提出物业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拆除违法搭建物,将建筑物外墙面恢复原状。
建筑物外墙面归全体业主共有,被告无权搭建棚屋。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回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的。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其有权提起本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