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州市某业主委员会对小区2013年3月到2014年3月期间的专项维修基金进行审计时,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了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5.4万元。遂向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在小区内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表并附上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称5.4万元维修资金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属于正常合理使用范畴。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返还被挪用的5.4万元专项维修资金。某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返还,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原告将海晶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将5.4万元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开支,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原告作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有权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提起诉讼。被告非法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将挪用的5.4万元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给原告。
物业管理公司拟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盈余日常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违反了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有权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