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2月20日,广州市穗城花园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2015年1月22日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在此之前,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城物业公司)在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对德城花园进行物业管理。穗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产生后,与穗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协商产生分歧。
2015年3月,业委会就是否继续由德城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向业主发出意见征询表。穗城花园现共有住户282户,征询意见表回收后,经业委会统计,有218份意见表表示要求另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为穗城花园提供物业服务。
2015年4月,德城物业公司也就是否继续由其进行物业服务向业主发出意见征询表,征询意见表附上说明:“由于业委会的过度宣扬造成我们和谐共处近十年的关系出现问题,业委会要求将各位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的8%作为其活动经费,特此诚恩征询广大业主的意见,就是否继续由本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发表意见。”穗城物业公司回收了192份意见征询表,其中有181份同意穗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业委会根据其回收的征询意见表反映的业主意见,认为不同意继续聘请穗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均超过了《物权法》规定的双重过半数的规定,遂作出解除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决定,要求德城物业公司撤出穗城花园办理物业移交手续,但德城物业公司拒绝撤出。2015年5月,业委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穗城物业公司立即撤出穗城花园并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被告辩称,根据被告于2015年4月发出的征询意见表反馈的业主意见,有181户业主同意继续由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说明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获得了穗城花园多数业主的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撤出穗城花园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原告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此物业服务合同为不定期合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原告组织穗城花园业主对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意见征集,最后根据业主表决书的双重过半数的意见决定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此决定的作出主体及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是不定期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撤出穗城花园并移交物业管理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并酌定履行期为三个月。判令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撤出穗城花园并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 ,原告与被告提供的征询意见表左,法院应查明征询意见所反映的业主真实意思表示。
物业就是城市毒瘤
我们的社区拦着不让我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