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义解释:对于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
(2)宣言解释:当法条的含义不明确,或者对于法条的理解存在争议,或者以往对于法条的解释不妥当时,选择与以往不同的更为妥当的解释,即对法条概念的再定义,对法条含义的再选择。
(3)缩小解释,或称限制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4)反对解释:根据法条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①当存在甲与乙相反的情形时,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②当存在A与B两种类似的事实时,如果刑法仅就A事实作出规定,那么应当就B事实得出与A相反的结论。
(5)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6)扩大解释: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但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7)类推解释: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①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②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都不得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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