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997451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5680758号引证商标2注册人“漳州创意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06-22注销,至今已有4年多之久,由此可见,引证商标2注册人已经有4年多之久未使用过引证商标2,该标识早已淡出公众的视线、淡出市场。况且,引证商标2也并未有继受人。故,引证商标2在其权利人注销之后长期未进入市场流通,而当与之具有明显区别的申请商标进入市场流通时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引证商标2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而引证商标2注册人已经注销,无法作出撤三答辩,引证商标2必定被撤销。其次,本案第66259901号引证商标3于2023年1月3日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结束,至今已经超过驳回复审的时限,可知,引证商标3已经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5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图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997451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