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网约车对网约车司机而言,在理解和平台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时,会十分纠结。
今天这个案例,则从法律的角度上阐述了双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2023年10月,车某与贵阳某网约车平台签订了《专职司机合作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就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进行约定。
2023年11月,车某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者表示双方就是合作关系,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为此,车某将平台告上了法庭。表示其接单时需接受被告管理,管理内容主要是订单、业绩和在线时长,因此构成了雇佣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指出了三大关键事实:双方签订《专职司机合作协议》但未约定薪资待遇,平台仅收取固定租金;平台仅汇总接单数据,未实施考勤、培训等劳动管理;车某得收入来自订单抽成扣除租金,与平台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
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关系核心在于人身隶属性。本案中车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平台未形成实质劳动管理,故不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对于车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并不属于雇佣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的判决,同步披露《网约车管理办法》第18条执行现状:平台虽履行驾驶员资质审核,但在合同形式选择上仍存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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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资料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