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开设赌场罪23件典型判例

虎妞律师黄举维 2025-04-09 16:44:42

虎妞律师黄举维,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部门执行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班。

擅长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合规,对企业家高频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有丰富的经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企业和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防范指南》(目前已三审三校)

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截至2024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3923篇,其中刑事案例1488篇,占比37.8%。经检索,共有23篇开设赌场罪的案例,含3篇指导性案例和20参考案例。杭州虎妞律师tu团队现将23篇案例的裁判要旨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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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妞律师黄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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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

二、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面向社会公众招揽赌客参加赌博,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行为,且行为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构成开设赌场罪,并达到“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赣08刑初21号刑事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赣刑终93号刑事判决

婚恋中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和辩护?、

三、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利用微信群从事网络赌博活动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赣07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

四、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1.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2.组织微信群赌博的“情节严重”如何适用法律呢?我们认为,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3.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08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2018年10月23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五、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的赌场服务人员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仅获得普通劳务性报酬的赌场劳务、服务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的,依法可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镇经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2012年7月27日)

六、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平台设立盲盒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 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23)浙112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11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诈骗罪27件典型案例

七、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再审案

【案件核心】关于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司法解释对于重复投注的网络赌博如何计算赌资数额未作出规定。如果重复计算,则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贯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2055号刑事判决(2014年12月25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2015年6月29日)

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刑再2号刑事裁定(2016年8月4日)

八、唐某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建立聊天群组织他人利用棋牌软件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旨】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一般具有专门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专设赌博项目、提供资金结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一入罪标准,应综合考虑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社会影响等客观情况;当构成开设赌场罪时,还应综合考量上述日均数额、运营时长等,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923号刑事判决(2020年9月23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刑终1701号刑事裁定(2021年6月29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辩护(附典型无罪判例)

九、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

【裁判要旨】借助正规彩票的信息,为个人赌博提供一个获取非法所得的平台,其行为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不具有非法经营、销售的特点。从侵害的法益上看,其违法行为不是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1月19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终291号刑事裁定书(2017年4月20日)

十、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可以使用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

【裁判要旨】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台结 算。故对于此类案件,应以涉案赌博账号中的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刑初759号刑事判决(2019年8月29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刑终1358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12日)

非法经营烟草涉罪,如何辩护?(附典型判例)

十一、吴某、樊某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对使用赌博网站工具、数据进行运营盈利,虽未设置下级账号仍可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裁判要旨】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网站运营工具、数据并在赌博网站进行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一级账号的情况。该类被告人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工具和数据进行运营并从中利用差价和网站奖励或提成而获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网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一审: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5刑初44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25日)

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0刑终140号刑事裁定(2022年10月11日)

十二、于某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故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行使代理权,聚集多人长期在相对固定的微信群内进行赌博,组织多人并使用同一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的,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29日)

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刑终82号刑事裁定(2022年5月16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和辩护(附无罪判例)

十三、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

【案件核心】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服务费而未抽头渔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鉴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2日)

十四、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可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裁判要旨】开设“网络赌场”一般是指组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款第(二)项

一审: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2021年2月9日)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和辩护(附典型判例)

十五、汪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款第2项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498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24日)

十六、王某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裁判要旨】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刑初161号(2022年

11月22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终9号(2023年3月6日)

借款型诈骗如何辩护?(附典型判例)

十七、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虽然该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却起到组织、领导作用,认定为主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2019年3月26日)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刑终210号之一刑事裁定(2019年7月25日)

十八、翁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利用网络棋牌平台开设赌场中“变相牟利”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利用网络应用开展棋牌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变相牟利的行为,应结合行为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明知参赌人员系为赌博利用游戏应用,仍为其建立微信群并设定赌博规则,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管理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网络棋牌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以限定群内人员虚拟游戏币购买渠道、消耗规则、现金兑换规则等方式变相收取参赌人员费用而非法获利的,属于变相牟利,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刑初248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刑终957号刑事裁定(2021年6月29日)

非法经营烟草涉罪,如何辩护?(附典型判例)

十九、陈某福、易某福等34人开设赌场一案

【案件核心】开设赌场型犯罪团伙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开设赌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一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刑初1054号刑事判决(2019年8月30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刑终1118号刑事判决(2019年1月20日)

二十、郭某峰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准确区分开设赌场行为与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应准确区分开设赌场与诈骗行为,注重从参与人主观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进行判断。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本质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参与赌博人员明知赌博活动规则,其处分自己财物时未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时明知处置后果;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对活动规则或内容并不了解,其在处分财物

时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主动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且有时并不了解处置后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22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刑终48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3日)

职务侵占罪如何辩护?(附典型判例)

二十一、张某、裴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

【案件核心】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一一对应的证据收集标准确实难以达到。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092刑初9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30日)

二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刑终46号刑事裁定(2022年6月7日)

二十二、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计算

【裁判要旨】实践中,网络赌博对赌资累计的认定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机械地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扩大理解为“每次转账上分就视为实际支付了一次资金数额”,并以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更不能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缩小理解为“实际赌本作为赌资数额”,并以此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资金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3刑初10号刑事判决(2022年2月14日)

二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刑终85号刑事判决(2022年5月20日)

合同诈骗罪如何辩护?(附典型无罪判例)

二十三、辛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案件核心】通过虚假宣传引诱客户参与竞猜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运用以销售商品为名的网络平台,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引诱客户参与平台购物升级活动,实际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竞猜赌博,以购物升级的方式变相接受社会公众投注,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刑初701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7日)

虎妞律师黄举维团队成功案例

1. 代理北京某集团公司负责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成功取保候审,并在司法机关侦查阶段争取到“撤案”处理。

2. 代理杭州某公司负责人非法经营罪案(涉案金额高达到该罪5年以上量刑标准),成功将罪名变更为量刑更轻的虚假广告罪,并争取到仅判有期1年并作缓刑处理。

3. 代理申某非法经营烟草涉罪案件,在实刑可能性大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辩护大幅度降低涉案非法经营总金额,降低刑期并争取到缓刑。

4. 代理罗某被控告职务侵占罪案,通过给公安梳理不构成刑事犯罪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成功争取到不立案处理。

5. 给武汉某注册资本过亿企业做刑事合规(涉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风险),通过跟办案民警多次沟通,与公安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座谈,对企业架构做制度化梳理调整,排除了企业刑事风险。

6. 代理张某涉嫌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在公安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到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7. 多起案件客户被对方控告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通过积极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成功排除刑事风险,公安最终未刑事处理。

……

黄举维律师执业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介绍

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网络联合创始机构,累计为全球超过270万名客户提供了高品质法律服务,并自2022年以来在Global 200全球律师人数排名中蝉联第一。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123家律所及1家粤港澳联营律所,拥有员工超23800人,其中律师17800余人。目前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已覆盖103个国家和地区的 196 个国际城市。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的第25家分所。盈科杭州始终坚持以客户为导向,立足杭州,整合全球资源,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一站式”商务法律服务。

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现有律师超过400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及盈科杭州律所主要荣誉如下:

(一)盈科律所主要荣誉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

连续六年蝉联英国律师杂志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

连续五年蝉联亚洲法律杂志亚洲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

(二)盈科律所主要奖项

近年盈科律师事务所所获奖项为:

1.ALB(Asia Legal Business)

ALB2021 年亚洲规模最大 30 家律师事务所,位列第一

ALB2020 年亚洲规模最大 50 家律师事务所,位列第一

ALB2019 年亚洲规模最大 50 家律师事务所,位列第一

ALB2018 年亚洲规模最大 50 家律师事务所,位列第一

ALB2017 年中国 30 强律师事务所

ALB2016 中国最佳雇主

ALB2016 亚洲规模最大律所

2.The Lawyer(英国律师杂志)

2020 年亚太地区 100 强律所榜单,盈科蝉联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

2019 年亚太地区 100 强律所榜单,盈科蝉联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

3.American Lawyer(美国律师杂志)

2020 年盈科荣登 American Lawyer 全球百强律所榜单。

2018 年以全球律所规模 100 强再度荣登该榜单的律所规模排名,位列中资律所第二名;在中资律所总创收榜中,盈科荣获第二名;在中资律所权益合伙人人均利润排名中,盈科荣获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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