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某健身中心行政诉讼案获得胜诉,我所郝兆丽律师作为原告北京某健身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接到此案后,我所郝兆丽律师对案件材料仔细梳理,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终取得了胜诉结果。
本案为原告北京某健身中心与被告北京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行政诉讼案,案件第三人为北京某投资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兼监事王某。
原告北京某健身中心与第三人北京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经法院判决,北京某投资公司需偿还原告本金530万及利息。因北京某投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将股东王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王某以签名伪造为由,向被告北京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其股东及监事登记。经该公司法人李某确定后,市监局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王某的股东及监事登记。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撤销决定书》。
雷石律师事务所郝兆丽律师帮助委托人整理了案件材料和证据,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撤销决定书》提出“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在郝律师不懈努力下,案件取得胜诉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撤销决定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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