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2)黔2625刑初110号
二审(2023)黔26刑终148号
01.基本案情2014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贵州黄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在未取得占用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长期在黄平县某矿区采矿,造成农用地大面积毁坏。某实业公司为规避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将矿山的采矿工作以劳务发包给自然人,由自然人租用林地,得到某实业公司允许后采矿,采矿过程由某实业公司矿山部负责监管,采挖的矿石由该公司统一收购,开采人从中获取利润。
被告人林某洪安排被告人林某雄负责某实业公司在案涉矿区的日常事务,通过林某雄汇报得知某实业公司在未办理征占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对矿区拆分采取劳务分包方式进行开采,由自然人替某实业公司接受林业行政处罚等情况,并表示认可。林某雄安排被告人林某负责对接黄平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矿山开采所需的征占用林地、由自然人接受行政处罚等相关手续。
经鉴定,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在案涉矿区采矿毁坏林地面积63.5693公顷(953.5395亩),毁坏林木蓄积541.6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43548元;采矿毁坏耕地面积120.9亩,其中水田33.9亩,旱地87.0亩。经评估,案涉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共计6335.69万元。
2021年12月,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生态环境部将“某实业公司违法违规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案发后,林某洪、林某雄、林某等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冻结了某实业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金额3929351.87元。某实业公司及采矿的自然人共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783.13万元。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2)黔2625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林某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林某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参照《贵州省乌蒙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省黄平县某某铝土矿生态修复工程勘查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修复,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335.6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洪、林某雄、林某提起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黔26刑终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分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本案中,某实业公司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林地、耕地占用手续,其行为符合“擅自改变用途”要件。毁坏面积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如《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明确,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即构成犯罪),且直接导致土地生态功能丧失,构成“严重毁坏”。
(二)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认定
法院依据《刑法》第31条,认定某实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林某洪作为法定代表人,林某雄作为日常事务负责人,林某作为具体执行人,分别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判决中,单位罚金与个人自由刑、财产刑并处的模式,体现了对单位犯罪“双罚制”的严格适用。
(三)劳务分包行为的违法性穿透
某实业公司以劳务分包形式将采矿责任转嫁给自然人,试图切割法律责任。法院援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法释〔2023〕7号)第16条,指出“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监管”不影响犯罪构成,并认定分包行为系单位整体犯罪的组成部分。这一裁判逻辑否定了企业通过形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的行为,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审查原则。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修复功能
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某实业公司承担6335.69万元生态修复费用。依据《民法典》第1234条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法院将修复义务与刑事责任捆绑,明确了“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归属。即便被告已缴纳部分费用,未完全修复部分仍需继续履行,体现了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兜底作用。
03.裁判要旨与法律意义企业合规边界:取得行政许可不豁免程序义务。企业即使持有采矿许可证,仍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构成犯罪。
责任穿透原则:以劳务分包、化整为零等方式转嫁责任的行为,不能阻却单位犯罪的成立。
生态修复优先:刑事判决中直接嵌入修复义务,强化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实质保护,避免了“以罚代修”的弊端。
量刑均衡性: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实刑,实现了刑罚的威慑与教育功能平衡。
04.案例启示与制度完善建议企业合规警示:企业应建立用地审批内部审查机制,避免“重许可、轻程序”的思维误区。对于分包业务,需严格审查合作方的合法资质,防止连带责任风险。
行政监管强化: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监测农用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司法解释细化:建议进一步明确“数量较大”在不同农用地类型中的量化标准,例如区分林地、耕地、草地的定罪阈值,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修复费用执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将企业缴纳的修复费用纳入专项账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05.律师辩护要点(一)挑战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
·“擅自改变用途”的认定争议
辩护要点:被告单位持有采矿许可证,虽未办理农用地征占手续,但采矿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律师可主张“改变用途”系基于采矿许可的合法延伸,而非“擅自”行为。
法律依据:引用《矿产资源法》第3条,强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性,主张采矿行为未超出行政许可范围。
·“数量较大”的证明瑕疵
辩护要点:质疑鉴定报告中毁坏面积的测量方法或数据准确性。例如,耕地与林地的区分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技术误差。
法律依据:依据《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要求控方提供原始测量数据、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及现场勘查记录,削弱证据的可信度。
· 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
辩护要点:生态损害是否全部由被告单位行为直接导致?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第三方行为)介入。
策略:引入独立专家证言,证明部分损害在采矿前已存在,或修复费用评估未考虑自然恢复能力。
(二)切割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
· 单位犯罪的责任穿透争议
辩护要点:主张自然人承包方独立承担采矿责任,某实业公司仅提供劳务发包和技术支持,未直接实施占用行为。
法律依据:引用《刑法》第30-31条,强调单位犯罪需以“单位意志”为核心,若分包合同明确责任归属,则单位不构成共同犯罪。
· 个人责任的层级划分
对法定代表人林某洪:主张其未直接参与日常管理,仅履行宏观决策职责,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标准。
对执行人林某:强调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无独立决策权,应减轻或免除个人刑事责任。
策略:调取公司会议记录、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责任分散性。
(三)质疑量刑情节与修复责任的合理性
· 量刑过重的抗辩
辩护要点:已缴纳1783.13万元修复费用,且主动配合调查,应认定为“积极补救”,适用《刑法》第67条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引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主张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比例失衡。
· 生态修复费用的计算争议
辩护要点:评估报告是否包含已修复区域?是否存在虚高或重复计算。
策略:申请重新评估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复核,主张按实际未修复部分计算费用。
· 程序性瑕疵的利用
辩护要点:质疑鉴定机构资质或评估程序违规,例如未通知被告参与现场勘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法律效果:若程序违法成立,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