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网络虚假信息有偿发布的刑法规制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4-15 13:40:18

案号:(2023)川0824刑初107号

01.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李某、葛某梦夫妻二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天某社区、麻某社区等网站从事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业务。葛某梦负责注册账号并预留联系方式招揽客户,李某则通过微信与客户对接,按需发布涉政、涉公职人员的虚假帖文,如“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保护伞”等内容,并利用批量操控软件制造虚假评论和点击量,人为制造网络舆情热点。通过上述手段,二人非法获利16万余元。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葛某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0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有偿发布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定性,具体涉及以下问题: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刑法》第225条将非法经营罪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根据司法解释,国家规定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故其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

·网络虚假信息发布是否属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为兜底条款,需结合司法解释明确适用范围。根据法释(2013)21号第7条,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达到一定数额,即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16万元的非法经营额已远超标准,符合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

·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虚假信息若涉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构成诽谤罪;若扰乱公共秩序,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本案中,被告人的核心行为是通过虚假信息牟利,其商业模式更符合非法经营罪中“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故法院未选择其他罪名。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法院的判决逻辑可从三个层面展开:

·违法性基础

依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法院援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之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模式与情节认定

司法解释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利16万元,已满足加重情节的量化标准。此外,其行为导致负面舆情扩散,进一步佐证了“扰乱市场秩序”的实质危害。

·主从犯的区分与量刑考量

法院认定李某为主犯,负责核心业务实施;葛某梦为从犯,协助注册账号及联络客户。量刑时,法院根据二人的参与程度、悔罪表现(如未上诉)及社会危害性,对葛某梦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本案对网络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制具有以下启示:

·明确网络非法经营行为的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通过量化金额(如5万元)和列举行为模式(如刷量、虚假评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避免因法律模糊性导致的裁判分歧。

·填补网络空间治理的刑法漏洞

传统非法经营罪主要针对实体市场,而本案将“信息网络服务”纳入规制范围,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形态,体现了刑法的适应性。

·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

判决强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虚假信息发布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网络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用户亦应避免参与“刷量”“控评”等灰色产业链。

05.律师代理要点

一、事实认定层面的抗辩

·对“明知虚假信息”的质疑

需审查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所发布信息为虚假。例如,客户提供的材料是否明显不合常理,或被告人是否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辩护策略:若客户提供的素材表面具有可信性(如伪装成举报材料),可主张被告人仅提供技术发布服务,缺乏直接参与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从而降低主观恶性。

·非法经营金额的认定

需核实16万元非法所得的来源与计算方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未扣除成本的情况(如平台服务费、软件使用费)。

辩护策略:要求公诉方提供完整的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质疑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二、法律适用争议的突破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违反国家规定”的边界:虽然司法解释援引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需明确被告行为是否直接违反该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例如,若被告仅提供技术推广服务而未参与内容制作,可能主张其行为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

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需严格解释《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律师可主张本案行为更接近“网络服务”而非传统非法经营范畴,质疑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

·罪名竞合与选择性指控

若虚假信息涉及诽谤特定主体或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构成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律师可对比罪名量刑差异,主张选择较轻罪名(如本案中非法经营罪量刑较重)。

辩护策略:通过案例检索,引用类似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判例,削弱检方指控的合理性。

06.结语

李某、葛某梦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强化。在信息爆炸的当下,虚假信息的传播极易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和秩序混乱。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刑法及司法解释,划定了网络行为的合法边界,为构建清朗网络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未来,随着技术手段的迭代,法律规则亦需动态调整,以应对不断翻新的网络犯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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