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川0824刑初107号
01.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李某、葛某梦夫妻二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天某社区、麻某社区等网站从事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业务。葛某梦负责注册账号并预留联系方式招揽客户,李某则通过微信与客户对接,按需发布涉政、涉公职人员的虚假帖文,如“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保护伞”等内容,并利用批量操控软件制造虚假评论和点击量,人为制造网络舆情热点。通过上述手段,二人非法获利16万余元。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葛某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02.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有偿发布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定性,具体涉及以下问题: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刑法》第225条将非法经营罪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根据司法解释,国家规定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故其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
·网络虚假信息发布是否属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为兜底条款,需结合司法解释明确适用范围。根据法释(2013)21号第7条,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达到一定数额,即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16万元的非法经营额已远超标准,符合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
·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虚假信息若涉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构成诽谤罪;若扰乱公共秩序,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本案中,被告人的核心行为是通过虚假信息牟利,其商业模式更符合非法经营罪中“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故法院未选择其他罪名。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法院的判决逻辑可从三个层面展开:
·违法性基础
依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法院援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之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模式与情节认定
司法解释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利16万元,已满足加重情节的量化标准。此外,其行为导致负面舆情扩散,进一步佐证了“扰乱市场秩序”的实质危害。
·主从犯的区分与量刑考量
法院认定李某为主犯,负责核心业务实施;葛某梦为从犯,协助注册账号及联络客户。量刑时,法院根据二人的参与程度、悔罪表现(如未上诉)及社会危害性,对葛某梦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本案对网络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制具有以下启示:
·明确网络非法经营行为的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通过量化金额(如5万元)和列举行为模式(如刷量、虚假评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避免因法律模糊性导致的裁判分歧。
·填补网络空间治理的刑法漏洞
传统非法经营罪主要针对实体市场,而本案将“信息网络服务”纳入规制范围,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形态,体现了刑法的适应性。
·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
判决强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虚假信息发布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网络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用户亦应避免参与“刷量”“控评”等灰色产业链。
05.律师代理要点一、事实认定层面的抗辩
·对“明知虚假信息”的质疑
需审查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所发布信息为虚假。例如,客户提供的材料是否明显不合常理,或被告人是否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辩护策略:若客户提供的素材表面具有可信性(如伪装成举报材料),可主张被告人仅提供技术发布服务,缺乏直接参与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从而降低主观恶性。
·非法经营金额的认定
需核实16万元非法所得的来源与计算方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未扣除成本的情况(如平台服务费、软件使用费)。
辩护策略:要求公诉方提供完整的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质疑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二、法律适用争议的突破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违反国家规定”的边界:虽然司法解释援引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需明确被告行为是否直接违反该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例如,若被告仅提供技术推广服务而未参与内容制作,可能主张其行为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
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需严格解释《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律师可主张本案行为更接近“网络服务”而非传统非法经营范畴,质疑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
·罪名竞合与选择性指控
若虚假信息涉及诽谤特定主体或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构成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律师可对比罪名量刑差异,主张选择较轻罪名(如本案中非法经营罪量刑较重)。
辩护策略:通过案例检索,引用类似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判例,削弱检方指控的合理性。
06.结语李某、葛某梦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强化。在信息爆炸的当下,虚假信息的传播极易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和秩序混乱。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刑法及司法解释,划定了网络行为的合法边界,为构建清朗网络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未来,随着技术手段的迭代,法律规则亦需动态调整,以应对不断翻新的网络犯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