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案的刑法适用与法律启示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3-07 13:29:34

01.案件概述与法律背景

被告单位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乙炔)、医用氧(气态)生产、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的批发及零售、氧气等气体的气瓶充装、销售等。被告人张某英系法定代表人,也系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被告人张某军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负责销售;被告人田某忠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厂长负责生产、技术。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英、张某军、田某忠从其他企业购进工业液氧,通过直接运至医院或倒装到某气体制造公司医用液氧储存罐后,冒充医用液氧销售给九家医院共计1794.07吨,销售金额共计5140403.2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英、张某军在经营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明知与哈密地区某气体有限公司采购医用液氧协议在2015年底已到期的情况下,假冒哈密地区某气体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出库单等方式,以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液氧向三家医院销售共计263.12吨,销售金额共计704500元。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英、张某军、田某忠为了隐瞒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的犯罪事实,由张某军、田某忠伙同他人将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财务会计凭证转移隐藏,并将2017年1月份之前的财务会计凭证烧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以前销售冒用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新40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英、张某军、田某忠均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新刑终91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23年2月13日以(2022)新40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田某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英、张某军、田某忠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以(2023)新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法律依据与假药定义的司法适用

(一)假药的法定定义

《药品管理法》第98条明确规定,假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本案中,医用氧作为《药典》收录的药品,其生产、销售需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工业氧虽与医用氧同属氧气的物理形态,但用途、成分及质量标准截然不同。被告单位将工业氧直接用于医疗领域,属于典型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符合假药的法定要件。

(二)刑法第141条的适用逻辑

《刑法》第141条规定,销售假药的行为需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工业氧含有有害物质,直接威胁患者生命安全,且销售金额高达584.49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据此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体现了对公共健康法益的优先保护。

03.工业氧与医用氧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一)技术标准的差异

医用氧的纯度要求为≥99.5%,且需严格控制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杂质含量,以确保患者吸入后无健康风险。而工业氧的纯度标准较低(通常≥99.2%),且允许含有微量有害成分,仅适用于工业生产。两者在用途和质量上的本质区别,决定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医用氧直接用于医疗救治,其安全性关乎患者生命权与健康权。若放任工业氧流入医疗领域,不仅违反药品管理秩序,更可能引发群体性健康事件。本案判决通过严格区分两类产品,明确了药品安全监管的边界,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04.犯罪构成与量刑分析

(一)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被告单位及责任人员明知医用氧与工业氧存在本质差异,仍通过伪造单据、隐藏财务凭证等手段长期实施销售,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其行为导致大量不符合标准的“药品”流入医疗机构,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健康风险。

(二)量刑情节的考量

法院在量刑时兼顾了从严惩治与从宽情节:

从重情节:销售金额远超5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且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社会危害性极大;

从轻情节: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这一量刑思路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05.律师辩护要点

(一)针对事实认定的辩护策略

· 质疑销售金额的准确性

控方指控的销售金额(584.49万元)基于被告单位的财务凭证及医院采购记录。辩护律师可核查:(1)部分交易是否因财务凭证被销毁而缺乏直接证据,导致金额计算依赖间接证据(如医院单方记录),需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2)是否包含重复计算或未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3)工业氧与医用氧的差价是否被合理扣除。

示例:2017年前的财务凭证被烧毁,相关金额(如2016年销售部分)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 行为主体的责任区分

被告单位的三名高管(张某英、张某军、田某忠)分别负责管理、销售和生产,辩护律师需厘清个体责任:(1)张某军作为销售经理,是否仅执行上级指令,缺乏独立决策权;(2)田某忠作为生产厂长,是否仅负责技术操作,对销售环节无实际参与。

法律依据:刑法中的“主从犯”区分原则,避免责任泛化。

(二)法律适用争议的突破点

· 医用氧的“药品”属性争议

医用氧虽被《药典》收录,但其临床使用场景(如辅助供氧)与常规药品(化学合成药物)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可主张:(1)医用氧的“药品”定义存在技术争议,行业实践中常被视为医疗耗材;(2)若未直接造成患者健康损害,是否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罪要件?

关联案例:参考其他地区类似案件,部分法院对“药品”定义采取限缩解释。

· 工业氧与医用氧的实质差异

控方认为工业氧含有有害物质,但辩护方可引入技术专家证言:(1)涉案工业氧的实际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杂质含量是否在安全阈值内;(2)部分医疗机构可能默认允许工业氧在紧急情况下替代医用氧(需举证行业惯例)。

(三)主观故意的抗辩路径

· 缺乏直接故意证据

被告人可能辩称对“冒充行为”不知情:(1)公司内部文件是否明确区分工业氧与医用氧的销售渠道;(2)是否存在员工私自调换标签的可能性(需排除合理怀疑)。

关键点:销毁财务凭证的行为是否必然指向“掩盖犯罪故意”,抑或是公司常规操作?

· 信赖专业资质的抗辩

被告单位具备医用氧生产资质,辩护律师可主张:(1)公司误认为工业氧与医用氧生产工艺相同,因技术认知错误导致行为偏差;(2)监管部门未及时查处,暗示默许或监管标准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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