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借名存款与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3-12 14:11:37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刑初791号刑事判决(2020年6月8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刑终438号刑事裁定(2020年9月24日)

01.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自诉单位重庆某某公司指控被告人沙某芳非法侵占2000万元,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沙某芳及其辩护人提出,自诉单位重庆某某公司打入沙某芳实际控制的某艺合作社账户的2000万元系重庆某某公司向沙某芳购买苗木的预付款,并非重庆某某公司交由其保管的保管物,其对该资金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且无返还的义务。沙某芳另提出重庆某某公司对其仍负有未清偿的债务,包括租用一级建造师证件的费用及欠其合作人的工程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沙某芳承包自诉单位重庆某某公司常州办事处。2012年,沙某芳设立并实际控制某艺合作社。重庆某某公司为贷款和资金使用方便,与沙某芳达成合意,由沙某芳以某艺合作社的名义开设农业银行账户供重庆某某公司使用,要求该账户只能办理网银业务,重庆某某公司掌握该账户的U盾和密码。2015年,沙某芳将该账户的银行短消息绑定为自己的手机号码。2017年12月14日,重庆某某公司将2000万元贷款转入该账户。次日,沙某芳注销该账户的网银业务,重新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并以转账的方式将20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另一某艺合作社账户,随后又将资金分散转入自己控制的户名为刘某勤、李某、李某花、丹阳某季青苗木专业合作社、丹阳某伟达苗木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后据为己有。重庆某某公司发现该账户资金被转移之后,多次向沙某芳催要,沙某芳拒绝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00万元现金、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均返还给重庆某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渝0112刑初7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沙某芳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沙某芳退还自诉单位重庆某某公司二千万元。宣判后,沙某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渝01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争议焦点

涉案资金性质:2000万元系重庆某某公司委托保管的财物,还是预付的苗木款?

侵占罪构成要件:沙某芳是否具有“代为保管”的法律地位,其转移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的客观要件?

债务抗辩效力:沙某芳主张重庆某某公司欠其债务能否阻却侵占罪的成立?

02.法律分析与裁判逻辑

(一)侵占罪的规范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基于委托、借用等法律关系合法占有他人财产;

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的故意;

拒不退还:客观上拒绝返还财物,且无正当理由。

(二)涉案资金性质的司法认定

法院通过证据审查认为:

账户控制权:涉案账户虽以某艺合作社名义开设,但实际由重庆某某公司通过U盾及密码控制,沙某芳仅作为名义存款人协助管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

资金用途:沙某芳主张2000万元为预付苗木款,但未能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支持,且重庆某某公司贷款用途与苗木交易无关;

行为反常性:沙某芳在资金到账后立即变更账户权限并转移资金,明显超出正常交易范畴,印证其非法占有目的。

(三)债务抗辩的审查与排除

沙某芳提出重庆某某公司欠其租用证件费用及工程款项,但法院指出:

举证责任:民事债务关系需由主张方提供充分证据,沙某芳未能提交书面协议或结算凭证;

法律关系独立性:即使存在未结债务,亦属民事纠纷范畴,不得以此为由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四)裁判要旨的提炼

法院生效裁判强调:

名义存款人的法律地位:名义存款人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资金时,负有妥善管理义务,擅自处分构成侵占;

挂失账户的违法性:通过技术手段(如挂失、变更绑定信息)转移资金,属于典型的“拒不退还”行为;

数额与情节的定罪作用:2000万元属“数额巨大”,且案发后仅部分退赃,加重了社会危害性。

03.案例启示与实务思考

(一)借名存款的法律风险

本案揭示了借名存款模式中隐藏的风险:

权责分离:名义存款人虽不实际控制资金,但可能利用账户操作权限实施侵占;

证据留存:委托方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账户用途及权限,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争议。

(二)侵占罪与民事纠纷的界分

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

主观意图:侵占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违约通常无此故意;

行为手段:通过挂失、转移资金等隐蔽手段侵吞财产,更易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三)企业资金管理的合规建议

账户实名制:避免使用他人名义开设账户,减少法律风险;

权限隔离:对关键账户实行多人共管机制,防止单方操作;

定期审计:对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

04.律师辩护要点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辩护方向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围绕“2000万元资金性质”“代为保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务抗辩有效性”展开。法院认定沙某芳构成侵占罪的核心逻辑在于:其作为名义存款人,通过挂失账户转移资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拒不退还。辩护律师需针对以下方向构建策略:

资金用途的民事属性抗辩:主张2000万元为预付款,否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前提;

保管关系成立的必要性质疑:挑战账户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债务抵销的合法性论证:通过民事债务关系弱化非法占有故意。

(二)具体辩护思路与法律依据

☉ 资金性质的民事抗辩:预付款与保管物的界分

(1)证据收集与举证策略

书面协议缺失的补强:尽管沙某芳未能提供书面购销合同,但可尝试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如历史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行业惯例)证明双方存在苗木交易合作基础。例如,若重庆某某公司曾向沙某芳采购苗木,且付款模式与本案相似,可佐证“预付款”主张。

资金流转的合理性分析:强调2000万元来源于贷款,但贷款用途可能包含业务经营,需结合公司财务账目证明该款项与苗木采购的关联性。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需具备标的物、数量等基本条款,但口头合同或事实履行亦可成立。若重庆某某公司曾接收苗木或支付其他款项,可推定双方存在事实交易关系。

☉代为保管关系的否定:账户控制权的技术性分析

(1)账户权限的技术性审查

U盾与密码的权属争议:法院认定重庆某某公司掌握U盾及密码,但沙某芳绑定个人手机号并操作账户的行为表明其实际控制权。辩护律师需指出:账户操作权限可能因技术漏洞或管理疏忽被沙某芳单方取得,而非基于明确的保管委托。

挂失行为的正当性主张:若账户存在异常操作(如密码泄露风险),沙某芳挂失账户可能属于风险防控措施,而非非法占有意图。

(2)法律依据

《刑法》第270条:侵占罪要求“合法持有”状态。若账户控制权存在争议,则“代为保管”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可能阻却犯罪构成。

☉债务抗辩的强化:民事债权与刑事犯罪的交叉

(1)债务存在的证据链构建

未结费用的举证:沙某芳主张重庆某某公司拖欠租证费用及工程款,需提交租赁协议、工程结算单、往来沟通记录等证据。即使缺乏书面协议,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电子证据补强。

债务抵销的合法性:根据《民法典》第568条,若债务属实,沙某芳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行使抵销权,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2)法律依据

《刑法》第13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于社会危害性。若争议本质为经济纠纷,则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

☉拒不退还的合理性解释:部分退赃与主观态度

退赃行为的量刑意义:案发后追回700万元现金及200万元汇票,表明沙某芳存在归还意愿。辩护律师可主张“部分退还”削弱“拒不退还”的严厉性,争取从轻处罚。

操作失误的可能性:若资金转移涉及复杂账户操作(如误操作或系统错误),可主张沙某芳缺乏侵占故意。

(三)程序性辩护要点

证据充分性质疑:控方证据(如账户流水、U盾控制记录)可能仅能证明资金转移事实,但无法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强调“疑罪从无”原则。

管辖权与程序合规性:审查自诉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关于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例如是否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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