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能源车市场的火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一起奔驰电动车的维权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事情经过
2021年,张某以4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奔驰电动车。时隔不到一年,张某就发现车辆在路面行驶时,会出现突然不动的情况。一直到2023年,张某在两家奔驰4S店共维修9次,期间还更换过两次电驱动。
问题频发的车辆,让张某对车辆的质量深感质疑,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货退款。理由是:2022年2月18日,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了一则召回声明。该声明载明,由于电动驱动模块制造偏差,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电动驱动模块内的冷却系统可能存在密封不足,导致冷却液渗漏。如果生产序列编号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则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电动驱动模块总成,以消除安全隐患。而张某所购买的汽车恰巧就在该生产序列编号范围之内。
另外,张某还认为自己的车辆符合汽车三包法中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张某曾因质量问题,对前、后行驶驱动电机分别进行过一次更换。那么前后行驶驱动电机是否是一回事,这两次更换是否属于三包政策中的累计两次更换,成为了这起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
法院最终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首先针对召回问题,该案法官表示: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召回通知上,写到车辆某些方面是存在问题的,这个问题会严重影响到他(车主)的安全行驶,所以将该批次的车辆进行了召回。但是这种情况跟本案是不相符合的,因为它写得非常清楚,就是为了解决冷却液渗漏到电机里面的问题,要进行检测。符合这种情况的话,是要免费更换的。更换之后的话,这个车是再次投入使用的。
关于是否符合汽车三包法的争议,该案法官表示:三包法里写得非常清楚,汽车的驱动可以分为前桥和后桥,就是分为两部分的,不是一个主要零件。那据此的话,就要达到两次及以上的规定,最后我们就认定,目前这个车的情况是不符合相应的法定的退货情况。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律驰驾道观点
一、召回制度与三包政策的区分适用
根据法院认定,奔驰公司发布的召回通知旨在解决“冷却液渗漏导致电机安全隐患”问题,且召回措施为“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电动驱动模块总成”。该召回程序符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属于企业主动消除缺陷的补救措施,而非直接触发三包法中的退货权利。
二、“两次更换同一主要部件”的争议焦点
根据汽车三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退货条件需满足“同一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无法正常使用”。本案中,车主分别更换了前、后行驶驱动电机各一次,但法院认定:
1.技术区分:前桥与后桥驱动电机在车辆设计中属独立部件,功能与安装位置均不同,不属于“同一主要部件”。
2.法律解释:三包法未将不同部件的更换次数合并计算,故两次更换行为未达到法定退货门槛。
三、争议空间
若车主能证明前、后电机存在同一根源性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导致系统性故障),或可主张“实质同类问题”,但需提供充分技术证据。本案中,车主未能就此举证,法院据此作出不利于车主的认定。
四、对车主的建议与启示
1.重视证据留存:若主张系统性质量问题,需通过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技术证据证明故障同源性,而非仅依赖维修记录。
2.明确法律适用场景:召回与三包制度目的不同,车主应区分两者权利主张的路径。例如,若召回维修后问题仍未解决,可依据三包法进一步维权。
3.上诉或协商途径:本案车主仍可通过上诉程序挑战法院对“同一主要部件”的狭义解释,或与厂商协商折中补偿方案(如延长保修、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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