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显然是违法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0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实践中,征收土地工作实施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实施征地。所以村委会不是实施征地的主体,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主要是起到辅助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作用,并没有权利直接征地。
03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当与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签署补偿协议。村委会没有单独实行征收拆迁的职能和权力。
04村民委员会不能认定村民的房屋是违建,然后进行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没有权力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如需进行拆迁,必须经有权机关认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05村民委员会无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国法律对罚款的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另外,我国法律对罚款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国家坚决反对滥用罚款权和乱罚款的行为。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又没有得到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授权。因此,村民委员会无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罚款。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划清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因此如果在实践中,遭遇村民委员会做出超出其职权行为的情况,应当及时阻止,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