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或村集体侵犯村民权益的决定,其形成方式及责任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产生的;
另一类是由村委会或其成员直接作出的。许多村民在感受到权益受损时,往往忽略了权益受损决定的形成过程,而这与应采取的维权方式密切相关。
情形一: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
处理方式:如果该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侵犯了村民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若对乡镇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村民此时可以先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纠正。
情形二:对于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直接作出的决定
处理方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例如:村委会擅自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承包决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遭遇村委会侵犯村民权益时,村民应先明确侵害行为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情况,然后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同时,在维权过程中,村民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并据此要求相应的法律救济。如果还有什么疑惑,欢迎联系京坤律师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