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1月5日成立并向某国土房管局备案登记。1月22日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对委员进行换届选举。对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部分进行了变更,成立了第二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房管局对换届后的委员会作出变更登记备案。
2008年1月12日,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东泽物业管理和这折(以下简称东泽物业公司)签订了《东浑花因帮重展雾合间》,约定由东泽物公司管理东泽花园物业,管理期限从2008年2月期至2010年2月28日止2010年3月,换居后的第二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司,在报纸上刊登招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广告,并函告了东泽物业公司参加投标东泽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致函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表明业主委员会公开标行为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不具有代表性,不合法,其不参加;同时还表示其不承认第二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经公开招标,第三人广州市联合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物业公司)中标,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由联发物业公司对东泽花园进行物业管理。但东泽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拒绝撤出和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致使两物业公司多次产生矛盾冲突。东泽花因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泽物业公司立即撤出东泽花园 管理现场,将物业管理权移交联发物业公司。联发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东泽物业公司辩称: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中,业主参加投票人数未达法定的百分之五十,不能作为有效票,选举产生的第二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不合法,房管局对其登记备案不合法。东泽花园业主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房管局撤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请求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待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后,根据审理结果继续审理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原告业主委员会无权提起物业管理权移交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已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成立,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应认定原告自2008年起即具备合法的组织资格。而2010年3月11日某区国土房管部门对第二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委员变更的登记备案,是对业主委员会换届后的委员进行变更登记的审查批复,而非对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的变更登记。所以,尽管业主杨某以换届程序不合法为由而提起行政诉讼,但争点是对第二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备案不服,并非针 对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的诉讼。因此,即使该行政诉讼案件撤销了某区国土房管部门于2010年3月11日的变更登记备案,也不影响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机构的存在。故杨立宇提起的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无关,不属法律规定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到期而自然终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将东泽花园的物业管理权移交,其拒绝移交已构成侵权,妨碍了东泽花园的正常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撒出东泽花园管理现场,并将东泽花园物业管理的现场、设施及有关资料移交给联发物业公司。
第二届东泽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导致内部成员变更不会影响到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不应中止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被告办理物业移交手续。